对一带一路跨境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思考

作者: 沈荣华,瀛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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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总书记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打造“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以来,全球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参与到了“一带一路”的建设之中。

沈荣华  LESLIE SHEN 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Wintell & Co
沈荣华
LESLIE SHEN
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Wintell & Co

《唐大诏令集》中描述的“伊吾之右,波斯以东,商旅不绝,职贡不绝”的盛景固然令人回望历史时心潮澎湃,但丝绸之路早已不再是“闾阎相望,桑麻翳野”的景象。随着历史的变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各个领域都产生了重大差异。从法律体系上看,沿线国家主要分属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一些中东国家则仍然沿袭了伊斯兰法系。换言之,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面临非常复杂的法律环境。“协力合作、谋求双赢”相信是绝大多数中外企业以及当地政府在投身一带一路建设之初的共同愿景,但各国在经济发展、社会制度、文化背景乃至宗教信仰上的极大差异决定了各方在商贸、投资以及征税等领域的纠纷不可避免。

对于从事涉外业务的律师而言,特别是对于有“全球法律网络”支持的涉外律师而言,凭借知识技能和从业优势为遇到纠纷的中国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是展现自身能力的绝佳机会,也是责无旁贷的社会责任。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很多案件的处理中,沉重的无力感往往如影随形。我们当然不希望满怀热情走出去的企业在“人生若只如初见”的感慨中偃旗息鼓,但如果不能尽早构建切实有效的跨境纠纷解决机制来为一带一路建设保驾护航,应被责备的,绝不应是“因噎废食”的企业。

令人欣慰的是,短短数年间,我们已见证了相关领域的长足进步。在我们看来,“天时”“地利”“人和”是这种进步的三大推手。

所谓天时,除了一带一路这一大的时代背景,更直接的是业已进入深水区的司法改革和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对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提供司法保障进行了全面的配套设计。而新的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应用为“送达难”“举证难”“法律查明难”等老大难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解决方案。

所谓地利,表现在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而带来的软实力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国际商事纠纷通过在中国仲裁的方式解决。中国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开展的特定仲裁模式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多元化仲裁需求的重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仲裁机构秉承开放的学习心态不断开展与国际仲裁组织进行交流与合作,敢于直面、剖析和努力解决中国仲裁实践中出现的仲裁员素质良莠不齐、裁判质量亟待提高以及在证据、财产保全等问题上与法院程序衔接的诸多问题。

所谓人和,是所有一带一路建设的中外参与者乃至沿线国家在构建跨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共同目标和合力。如果着眼点只在单个或某类案件的解决上,地方乃至国家层面对己方当事人的保护在某时某地当然可以上升到所谓“国家利益”的高度。但幸运的是,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意识到,从长远来看,“确定性”的建立是实现双赢多赢的必由之路。中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上的力度和信誉已经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国际认可。更为可喜的是,中国法院已经越来越积极地适用互惠原则来便利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若干问题的规定》来明确互惠原则具体适用的标准。这一司法解释一旦出台,我们预计将带来里程碑式的影响。

律师的责任

国家层面的引导和司法机构的改革无疑是构建跨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关键因素,而执业律师也要充分意识到自己在这一重大历史机遇和挑战面前的社会责任。这种责任担当的首要体现当然是自身专业能力的不断增强和专业素养的不断提高;与之相随的,还应当包括积极参与中国仲裁调解机制的创新与完善、以代理人或法律专家等身份积极参与国际仲裁案件以及未来在协助跨境送达和跨境调查取证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等。

“无数铃声遥过碛,应驮白练到安西”。驼铃声声在历史的背影里仍依稀可辨,而我们每一位法律人的努力必将在一带一路建设的历程中留下珍贵的足迹。

沈荣华是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其联系方式为电话+86 21 6854 4599电邮 leslie.shen@wintell.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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