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股东”或已常态化过会

作者: 江锋涛以及周荣, 恒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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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越多含有“三类股东”(指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的企业获证监会核准上市,不禁让业界感叹。这会不会是监管层释放的对“三类股东”审核的开闸信号?

江锋涛 , 恒都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江锋涛
恒都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现实中,“三类股东”由于存在实际利益人委托管理人代为持有股份等原因,发行人股东中含有以上“三类股东”一直是发行人主体资格的红线。

企业拟进行IPO时清理“三类股东”一直是业界遵循的一个规则。

近期案例

中原证券。2016年11月证监会发文核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根据中原证券2016年12月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可看出中原证券的第二大股东渤海产业基金,其直接持有中原证券18.86%股份。经查询,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经登记备案的基金管理人,渤海产业基金是其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发行的基金。

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渤海公司是经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批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渤海公司发行的渤海产业基金是经国家发改委批准、按契约形式设立的基金。最终未被监管层要求清理。

不过有专业人士指出,渤海公司发行的该契约型基金成立于《暂行办法》实施以前,且其成立是由国家发改委及商务部批准的,因而此案例并不具有代表意义。

海辰药业。与中原证券几乎在同一时间过会的海辰药业吸引了业界更多关注。2016年12月,证监会发文核准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根据海辰药业2016年12月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其带有资管计划的股东为江苏高投创新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招股说明书》等文件,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四只专项管理计划,并通过认购江苏高投创新科技的合伙份额间接持有海辰药业股份。在《补充法律意见书》等材料中,证监会仅反馈了招商财富与拟IPO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及其客户与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以及说明了一些股权结构问题。最终未要求发行人清理其中的资管计划。

周荣 恒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周荣
恒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专业人士指出,海辰药业资产管理计划最终穿透至自然人仅为四人,且江苏高投创新科技仅持有发行人海辰药业3.25%股份。但海辰药业作为第一只含有三类股东过会的企业,其释放出的监管层对三类股东的监管态度具有里程碑意义。而近期过会的长川科技则更能说明监管层的态度。

长川科技。2017年3月,证监会发文核准了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根据《招股说明书》等材料,长川科技含有的“三类股东”为浙江天堂硅谷盈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堂硅谷盈丰的出资中97.28%源于契约型私募基金。根据《补充法律意见书》等材料,监管层在反馈意见中问询发行人历史上及目前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利益输送情形;补充说明各非自然人股东的完整股权结构;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规避股东不得超过200人规定的情形。最终未要求清理“三类股东”。

监管观望

2017年3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微信公众号“上交所企业上市服务”发布一篇文章《新三板挂牌公司IPO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其中第二点是:“对于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为拟上市公司股东的,在IPO审核过程中,可能会因存续期到期而造成股权变动,因此拟上市公司引入该类平台股东时应在考虑股权清晰和稳定性的基础上审慎决策。”

通过比较中原证券、海辰药业以及长川投资的过会案例,不难发现拟IPO企业中含有“三类股东”已经不是不可碰触的红线,但含有“三类股东”过会的案例亦不能说明监管层已经对此开闸。根据上述指导性文章,说明监管层并没有放开审核。笔者认为,如果发行人能够做到最终权益持有人数相对较少,且不存在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情形,且“三类股东”及其管理人均已经在相关监管层登记备案,那么“三类股东”过会或将常态化。

作者:恒都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江锋涛、资本市场主办律师周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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