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上市公司重组失败个案分析

作者: 孙健,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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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6月25日,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2015年工作会议共发布了53个审核结果公告,其中12个重组方案未获通过。有必要通过对这12个重组方案进行研究,以防范、解决重组失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孙健 Sun Jian 中银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Zhong Yin Law Firm
孙健
中银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法律问题

重组方案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一月,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方案未获并购重组委通过,并购重组委给出的审核意见是方案拟购买的部分资产未取得环境保护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稀土行业准入批准,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1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般来说,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是重组方案能否通过的前提和硬性要求,因此不符合要求的重组方案面临失败的风险是相当大的。

信息披露不透明、不充分

尽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要求有关各方应保证所披露信息或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但由于种种因素,甚至是大股东自身利益考量,上市公司重组有关各方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往往会选择性地对一些信息不予披露或者虚假披露。

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重组的信息披露一向有严格要求,因此信息披露不透明、不充分也会造成重组方案不能通过并购重组委审核。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方案、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方案、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方案都没有获得通过,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信息披露不透明、不充分。

重组方案不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1条和第43条对重组方案对于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以及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做出了具体规定,重组方案应该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增强独立性。这既是对上市公司资产和独立性的保护,也是对投资者和大多数股东权益的保护。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方案、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方案、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方案、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方案、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方案、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方案未被审核通过,主要就是因为重组方案使得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在未来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并且影响到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解决方案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往往被称为上市公司重组成功与否的生死线。因此在重组方案制定过程中,一定要对国家的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充分的了解,特别是有关环境保护和反垄断等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重组方案中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风险的细节进行全面预估和审查,尽量消除法律风险或者对法律风险进行防范。

重组方案的信息披露主要是为了给各方创造公平环境,避免透过内幕交易来获得不当得利。所以信息披露要做到及时、公平,并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对于重组方案中的信息披露要重点关注该信息是否会给上市公司带来法律风险、实际控制人变更与否,以及该信息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在披露信息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注意信息表述的充分性,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并购重组委之所以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加以强调,目的在于提高重组质量并且提高上市公司的成长性。重组方案应该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首先,上市公司本身要不断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减少影响盈利能力的不确定因素。

其次,重组方案对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的论证要做到充分、合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为了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就要尽量避免关联交易,保障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使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

上市公司重组中的法律问题对上市公司重组成功与否有着重要影响,特别是要重点关注重组失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这就要总结、研究相关经验和解决方案,以便能够做到事前防范与事后的及时补正,最终使上市公司重组方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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