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境外并购项目律师实务

作者: 王冠、孟文翔,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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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中国企业加大了海外并购的力度。不同于普通境内公司的境外并购,境内上市公司的境外并购中除了需要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汇管理局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多个部门的常规监管要求外,交易的整体方案及相关法律意见的出具通常还需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Wang GuanPartnerGrandway Law Offices
王冠
合伙人
国枫律师事务所

对于项目时间进度安排、交易结构的设计与论证、境内外律师在对标的公司及交易对方的法律尽职调查关注要点及法律意见书格式、收购协议中核心条款的设计等方面,中国律师将起到更为核心和主导的作用,即不仅要高效地设计交易方案并关注可能存在的审核风险,还需要协调和指导境外律师配合开展并购中涉及的各项工作。

这对中国律师的素质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既需要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经验,又需要具有涉外项目经验和协调能力。

本所近年来成功主办了十数家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并购项目,本文将结合本所律师的经验,分析这类项目中的关注要点及中国律师的应对思路。

交易对方主体的适格性以及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重组办法》)第11条明确规定“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由于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不尽相同,境外标的公司对于股东的主体资格也有不同的要求。

Meng WenxiangSalary partnerGrandway Law Offices
孟文翔
授薪合伙人
国枫律师事务所

以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为例,并购标的Spigot公司涉及的交易对方中,包括部分个人信托。

在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资产项目中,交易对方亚盛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托计划。

在法律实践中,因为信托计划的实际受益人并非标的公司登记的股东,因此标的公司的股东有无权利处分标的公司股权以及信托计划的实际受益人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是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审核的重点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律师在对境外标的公司进行尽调过程中应着重关注以下几点:

(一)交易对方的设立是否符合标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以智度股份项目和航天科技项目为例,涉及的交易对方中包括部分个人信托或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为信托计划的情形,这与境内并购项目中常见的交易对方为自然人、法人或合伙企业的情况不同。中国律师需要在了解标的公司基本信息的同时,重点关注此类交易对方并研究标的所在国的法律,首先确定交易对方的设立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

(二)交易对方是否有权处置标的公司股权。在确定了交易对方适格性的前提下,中国律师应关注交易对方是否有权处置标的公司股权。

除了要关注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的情形,是否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形,及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等常规问题之外,还应关注在信托计划受益人与登记的交易对方分离的情况下,交易对方是否取得了受益人的授权或委托。

中国律师在尽调过程中应要求交易对方提供有效的授权文件,包括信托合同、托管合同及授权委托书等可以有效证明交易对方有权利处置标的公司股权的证明文件。必要时,可以委托交易对方联系受益人,通过书面或实地访谈的形式确认上述问题。

(三)交易对方及受益人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与完整,中国律师在关联关系的核查中应格外重视此类问题。

除了要求交易对方提供常规的注册文件及受益人的委托文件外,中国律师还应采取以下手段确认交易对方及受益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1. 列表说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清单,请交易对方及受益人逐项确认与清单上所列明的主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 要求交易对方及受益人提供投资标的公司前的资金证明文件,证明其投资标的公司的资金不是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
  3. 要求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出具相关承诺,确认与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及受益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作者: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冠、授薪合伙人孟文翔。国枫律师助理谢翊杰对文章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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