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分步实施方案(二)

作者: 殷怡,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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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文章回顾了上市公司采用分步实施重组方案后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的案例,并分析了分步实施重组方案的优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借壳上市除外),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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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规定,募集配套资金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和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本文将列举分步实施重组方案时的注意事项。

募集资金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的现金对价,不包含分步实施重组方案中第一步现金收购部分。普邦股份案例中,普邦股份采用分三期支付现金交易对价,同时约定第三期对价(1.33亿元)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且普邦股份在本次交易同时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完成后,如果本次交易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或配套募集资金发行不成功或未足额募集,普邦股份将以自筹资金支付第三期现金对价”。

但该第三期现金支付条件遭到了证监会的质疑,证监会一次反馈问题提出“博睿赛思(标的公司)40%股权过户是否已完成。如已完成,请补充披露在本次交易未经我会批准前,上述股权转让过户已完成及1.33亿元募集资金用于支付第三期现金收购对价是否合规。”以及“募集资金到位后用于置换前述现金收购对价是否符合我会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规定。”

在一次反馈问题回复中,普邦股份提出公司账面尚有1.33亿元的第三期现金收购对价未支付,并认为公司拟以募集资金支付第三期现金收购对价符合当时有效的《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下称“《解答》”,2016年6月17日公布,现已失效),同时不存在募集资金到位后用于置换第三期现金收购对价的情况。

就此,证监会二次反馈问题再次提出“该次交易是否系独立的交易,是否与60%发股购买资产的交易为可分离的两次交易。如系一次性交易,本次交易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前即实施博睿赛思40%股权转让过户是否合规。如是两次交易,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购买博睿赛思40%股权部分的现金支付是否符合我会《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规定”。

在二次反馈问题回复中,普邦股份召开董事会将第三期现金收购对价调整为“由普邦股份以自筹资金支付”,同时相应调减募集配套资金总额。

普邦股份案例中,第一步现金收购部分的第三期对价约定以募集资金支付,导致第一步现金收购的实施与第二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粘连”,使得前后两步交易互为条件,与交易方案本身所体现的“后续发行股份是否获得监管部门核准不作为现金收购的前提条件”存在一定矛盾。另一方面,如属于可分离的两次交易,则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部分所募集配套资金只可用于“本次并购交易”,即股份交易部分中的现金对价,不可用于第一步现金收购部分的对价,普邦股份不可以使用募集资金支付第一步现金收购部分的对价。

以募集资金“置换现金购买资产预先投入的部分银行贷款”实质上属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东诚药业案例中,东诚药业拟以募集资金“置换现金购买资产预先投入的部分银行贷款”。证监会反馈问及“置换现金购买资产预先投入的部分银行贷款是否实质上属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是否符合我会配套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在反馈问题回复中,东诚药业取消了该募投项目,并相应调减了募集资金总额。

此案例中,以募集资金置换现金收购部分投入的银行贷款,其实质相当于以募集资金偿还上市公司债务,不符合当时有效的《解答》的相关规定。

2018年10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年修订)》,允许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上市公司因第一步现金收购形成并购贷款等债务压力。

作者: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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