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注册企业区外经营之合规性要点

作者: 叶芳、郑建军,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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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最新数据,截至2014年9月中旬,上海自贸区近一年来新设企业达到1.2万余家。但由于多种原因,许多企业虽然登记注册在区内,却在区外另辟新所实际经营。一个频频遇到的合规性问题就是:上海自贸区注册的企业,可以在区外经营吗?”

叶芳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叶芳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要点一:应当具备住所(经营场所),且住所只能有一个

以公司制法人为例,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为有公司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且只能有一个,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我国《公司法》(2014)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公司住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法人也应当具备住所(经营场所)。《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无论是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还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公司,住所均只能有一个;而前者设立或变更经营场所均应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经营场所没有数量限制。

对于合伙企业而言,主要经营场所也只能有一个。《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实践中,工商登记机关常常将住所与经营场所混同登记。

要点二:上海自贸区内住所(经营场所)需满足的基本合规条件

从国家层面而言,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规定,除具备其他条件外,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而上海市政府对自贸区内注册企业的住所也提出了一些最基本的要求。据报道,目前企业注册登记,仍执行2012年修订的《关于规范企业注册地管理的规定》的标准要求:商贸企业注册地为不小于20平方米的独立空间,仓储注册地为不小于30平方米且仓储部位分隔合理,但是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更加符合自贸试验区产业特点和空间布局的企业注册地管理办法。

郑建军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郑建军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如果企业不能满足基本要求,将面临一系列监管惩罚措施。《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2013年)第十六条规定:“登记机关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超过三年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登记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进一步规定了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的实施细则。

要点三:区外经营场所应履行相应登记手续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登记设立的企业可以到区外再投资或者开展业务,有专项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按照规定办理。”

对公司而言,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需依法设立分公司,并妥善办理相应审批、备案、登记等手续,方可在前述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规定‘经营场所’为登记事项,公司在住所之外设立的经营场所应按分公司进行登记。”

对公司之外的企业法人也应申请相应营业登记手续。《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合伙企业为例,《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结论

综上,自贸区企业可以到区外再投资或者开展业务,但在住所外增设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需依法办理相应审批、备案、登记等手续。

作者: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叶芳,锦天城合伙人郑建军以及律师助理廖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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