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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非投资专题报道的第二部分,Vanessa Ip将深入非洲东部,关注埃塞俄比亚、肯尼亚、马达加斯加、毛里求斯、莫桑比克、坦桑尼亚和乌干达的最新动态

非多国目前已跻身非洲大陆最具活力经济体之列。根据安永在2017年发布的报告《重新定义互联互通》中的预测,肯尼亚、坦桑尼亚、乌干达和埃塞俄比亚在未来十年的增长速度有望超过6%。该四大所还预计流入该等核心经济体的外国直接投资(FDI)持续攀升,大多数投资者将对多元化程度较高的大型经济体青睐有加。

David Thompson是Cliffe Dekker Hofmeyr律师事务所在南非开普敦市的合伙人兼公司和商业部地区执业负责人,他表示,东非将成为首个受益于一带一路倡议的非洲地区。“特别是,吉布提、埃及、肯尼亚和坦桑尼亚等国将迎来一大波基建和能源投资浪潮。”

Chinese investment into East Africa

埃塞俄比亚。在一份2017年报告中,麦肯锡公司称埃塞俄比亚作为中国的“忠实搭档”之一,体现了中非经济战略合作的最高水平。根据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高级国际研究学院的《中非研究计划》报告,自2010年至2015年,仅从中国这里,埃塞俄比亚就获得了107亿美元的贷款。

Kidist and 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在亚的斯亚贝巴市的合伙人Kidist Abayneh表示,如此火热的合作和投资不仅深受埃塞俄比亚欢迎,也为当地提供大量就业机会,尤其是制造业和建筑业。

她说:“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受到埃塞俄比亚的欢迎。众所周知,这一新倡议也会深化中国南部沿海地区与东非的联系。虽然目前该战略似乎还未推进到埃塞俄比亚,但已有越来越多中国投资者涌入埃塞俄比亚,他们对建筑业和制造业的巨量投资反映了埃塞俄比亚政府对一带一路虚怀以待,它不断地鼓励中国投资者进入该国投资。”

Abayneh从自己的办案经验指出,埃塞俄比亚的外国投资者面对的主要困难包括:劳动法过于严格(尤其是关于终止劳动关系的规定);税收制度严格且不明晰;税收部门和海关部门办事效率不高;外汇紧缺导致兑换困难;以及法庭审案时间过长等。Abayneh希望可以通过继续游说政府机构以及与埃塞俄比亚投资委员会密切合作来解决部分问题。

肯尼亚。作为非洲东部和中部规模最大、增长最快的经济体之一,肯尼亚成为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中心,尤其是农业、制造业和采矿业三大领域。

JMiles & Co律师事务所在内罗毕市的管理合伙人John Miles认为,无论在私营部门还是公共部门,建筑业都是肯尼亚最受中国投资者欢迎的行业。中国企业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和升级该国的交通网络、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工业园区。他补充说,贸易、农业和能源行业的投资机会受欢迎度也在持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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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肯尼亚政府与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涉及资金总额36亿美元的标准铁轨铁路建设合同。Kaplan & Stratton Advocates律师事务所内罗毕市合伙人Nigel Shaw表示,该基建项目很可能是区域内最大的一带一路项目。该铁路线于2017年6月投入运营,据报道创造了27,000多个就业岗位。此外,肯尼亚正在推进的蒙巴萨港口升级项目以及多条公路的投资,预期也有助于提高经济生产力。

法律从业人士预期2018年的政策和监管动态将为肯尼亚总统的“四大”议程提供支持,从而为外国投资创造更多机会。Anjarwalla & Khanna律师事务所蒙巴萨市合伙人Akash R. Devani表示:“肯尼亚新当选的政府强调从2018年到2022年将以四大领域为工作重心,分别是制造业、经济适用房、医疗保健和食品安全,简称‘四大’。具体目标成果包括建设50万套低成本住房,实现全民医疗,出口额翻10倍,建设覆盖120万英亩土地的灌溉体系,以及创造数百万个新就业岗位。”

Miles表示,对于肯尼亚的外国投资者来说,未来将涌现大量机会,但他们也无可避免地需要直面各种挑战,“具体取决于两点,一是选择经营的法律实体类型,二是所投资的行业的具体法律”。投资者通常面临的一些与行业无关的法律和监管挑战包括三种,一是设立和组建过程漫长,二是有大量证照要求需要满足,三是持股限制。

Miles解释道:“通常来说,外国投资者会组建一家本地公司或设立一个分支机构,但也有其他投资者愿意以有限责任合伙的形式与当地人建立合作。但是,肯尼亚的外企最常用的企业形式还是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它需要遵守的企业治理要求比较少。

“随着注册流程数码化,目前已无需手动提交文件,因此办理手续的时间已大为缩短,但建立实体的时间成本还是不低。[就申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而言],在某些情况下,投资者必须获得国家和县政府的批准和许可,采矿业就是一个例子。

“对于某些类型的企业,法律限制外资持股,甚至完全禁止外资进入。例如,如果一家私人公司有在肯尼亚购置农业资产的计划,它甚至不能接受任何外国股东。又比如,电信公司至少有30%的股权必须由肯尼亚人持股。”

MMC Africa Law律师事务所内罗毕市合伙人Bernard Musyoka指出,提供基础设施服务是政府的职责。他介绍:“政府通常通过公私合作模式提供这类服务,民间合作伙伴可以是中国投资者或是其他人。无论是哪种情况,公私合作项目往往在财务可行性上都有所欠缺,也就是说虽然财政上不可行,但却有经济合理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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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肯尼亚政府可以通过向项目供款人出具支持函的方式给予支持。此外,肯尼亚公私合作法律要求建立公私合作项目促进基金,对于那些大众需要、但缺乏肯尼亚政府财政支持就无法实施的项目,可以从此项基金中拨款填补资金缺口。”

尽管在设立方面存在困难,肯尼亚已颁布了若干项促进外国投资的法律,其中包括《2004年投资促进法》。根据该法,投资额达到1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向肯尼亚投资局申领投资证书。据Miles介绍,投资证书提供两项优势,一是可以快速申办一些营业执照,二是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及业主、股东、合伙人及其家属可以办理某些类型的入境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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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plan & Stratton律所的 Shaw指出,肯尼亚投资局的职责是协助投资者进入市场并提供后续服务。他认为,此类政府采取的措施(包括不久前对公司法进行的修改)成效明显:在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便利指数排行榜中,肯尼亚从2014年的第129位一举跃升至2016年的第80位。

Shaw补充说,在新宪法于2010年实施之后,肯尼亚一直在对若干部法律进行现代化调整。新宪法不仅要求废除或修改几部现行法律,而且还要求就先前未覆盖的领域起草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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