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表助海关确定进境物品归类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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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总署于2012年3月26日发布15号公告,公布了修订的《进境物品归类表》及《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两表均自4月15日起实施。

根据公告,在进境物品归类时应当依次遵循以下原则:

  1. 《归类表》已列名的物品,归入其列名类别;
  2. 《归类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
  3. 不能按照上述原则归入相应类别的物品,归入“其他物品”类别。
进境物品需归入相应类别并确定其完税价格
进境物品需归入相应类别并确定其完税价格

海关在确定进境物品完税价格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应当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
  2. 《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
  3. 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购物发票或收据。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发票或收据,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边疆地区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完税价格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另行公布的完税价格表确定。最后,纳税义务人对进境物品的归类、完税价格的确定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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