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仲裁二十年:回顾往昔,展望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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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于1995年的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现代商事仲裁制度的正式确立。20年来,中国仲裁行业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中国在全球经济中地位的不断提升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中国仲裁的国际关注度也与日俱增。

本文试图从四个方面描述中国仲裁在过去二十年间经历了什么样的变化并分析这些变化对境内外仲裁服务的提供者及潜在使用者意味着什么,最后还将简要讨论未来中国仲裁会呈现出什么样的发展趋势。

Chen_Fuyong
陈福勇

机构仲裁飞速发展

由于《仲裁法》只允许机构仲裁,不允许临时仲裁,因此中国仲裁在过去20年间出现的最显著变化是机构仲裁得到惊人的发展。

截至2014年底,全国先后设立235家仲裁机构,累计受理案件919814件。

由于《仲裁法》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因此各仲裁机构间存在竞争。为了赢得用户的信任,各仲裁机构根据各自的市场定位在追求独立、胜任和公正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模式。

一些机构在竞争中脱颖而出。比如,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过去三年平均年受案量在1600件以上,且有一半以上的案件来自全国各地,事实上已经发展成为全国性的仲裁机构。

多元竞争格局

中国实行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双轨制。在《仲裁法》实施之前,涉外仲裁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垄断。《仲裁法》实施之后,新组建的仲裁机构都可以受理涉外案件,为国外当事人在中国仲裁提供更多的选择。

一些锐意进取的仲裁机构在涉外仲裁中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截至今年7月底,北仲先后受理涉外仲裁案件600多件,涉及近30个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所做出的涉外仲裁裁决没有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形。

为进一步拓展国际业务,北仲在颁布2015版仲裁规则的同时启用“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的名字。厦门仲裁委也于近期开始使用“厦门国际商事仲裁院”的名称。此外,贸仲原上海分会和华南分会的独立并更名为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和深圳国际仲裁院,也客观上加剧了中国涉外仲裁市场的多元竞争格局。

支持仲裁的司法环境

为了回应仲裁使用者的现实需求,中国立法和司法系统不断加强支持仲裁的力度。在制度上,地方法院如果拟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或者拟撤销或不予执行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需要逐级报告到最高人民法院并取得同意。这一做法反映了法院系统对涉外仲裁的支持。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取消了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实体理由,同时允许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进一步体现了司法对仲裁的支持。

北仲近三年发布的《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显示,法院对有瑕疵仲裁协议的效力越来越持肯定态度,且涉及仲裁的裁定说理更加充分到位,支持仲裁的立场日益明显。尽管有些人对仲裁裁决的执行还存在不同程度的担心,但近几年的统计数字显示,中国仲裁裁决被不予执行的比例非常之低,一般在千分之三左右。

服务不断提升

持续增长的仲裁受案量推动仲裁行业实践经验的快速积累,并促使仲裁员、律师和法官对仲裁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培训呈现出强烈的需求。2004年北仲率先推行仲裁员申请者必须通过至少三天专业培训的制度,之后国内其他仲裁机构纷纷效仿,近年来各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员培训已蔚然成风。

同时各地的律师协会也纷纷组织与仲裁相关的各种讲座和培训,如北京市律师协会明确要求所有申请执业的律师必须参加一个模拟仲裁培训。

最高法院针对全国负责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法官组织了专门的培训班。仲裁培训逐渐成为潮流,仲裁的知识和经验在行业内得到有效共享,无形中推动中国仲裁服务的整体专业水平不断提升。

结语

经过20年的发展,中国仲裁市场已经基本形成,仲裁环境大幅改善,服务水平也显著提升。未来中国仲裁市场的竞争将日益激烈。原因有三:其一,外国仲裁机构以中国为仲裁地的仲裁条款已经被中国最高法院认定为有效,中国仲裁市场对外国仲裁机构开放可能逐步成为现实。

其二,国内一些仲裁机构已经尝试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未来有可能越来越多机构加入这一行列。

其三,在修订《仲裁法》时,是否允许临时仲裁将成为热点问题。如果立法上开口子,比如至少允许双方当事人都是企业的商事仲裁采用临时仲裁,那将对仲裁市场形成相当程度的冲击。

随着仲裁用户的日益成熟,仲裁机构进行市场竞争的手段将日益明显地借助于改善当地仲裁环境和提升机构的仲裁服务专业水平。因此,众多仲裁机构看似分散的努力将形成一股合力,推动中国日益成为“仲裁友好型”国家。同时,随着仲裁服务专业水平的不断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将日益增强。

作者: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陈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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