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监管部门新规比较

作者: 张继达、杨锋,达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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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中国政府放宽中国企业境外投资限制、鼓励扩大境外投资的趋势日益明显。除商务部2014年9月颁布的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3号令)外,国家发改委也已于2014年4月8日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9号令),自2014年5月8日起施行。

在上期中,我们着重介绍了商务部3号令的一些新变化;在本期中,我们将重点分析商务部3号令和发改委9号令的区别以及依据商务部3号令办理境外投资备案审核工作中一些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两个规定虽在原则规定上基本一致,即变“核准制”为“备案为主,核准为辅”,但是在具体细节方面仍存在一定差异:

张继达 达辉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公室合伙人
张继达
达辉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公室合伙人

敏感地区及行业

就“敏感地区”而言,商务部3号令的征求意见稿与发改委9号令一致,即“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有关国家、发生战乱的有关国家和地区等”。但商务部在正式发布3号令时却删除了“发生战乱的有关国家或地区”,这实质上造成发改委对在“敏感地区”的投资管控更为严格,但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中国企业在海外不稳定地区的投资安全。

对于“敏感行业”,商务部3号令的定义为“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发改委9号令则采取列举方式,即“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商务部所定义的敏感行业范围显然更窄。

投资数额与审批机构

商务部取消了对中方投资数额的不同审批要求,而发改委仍将对中方投资达到特定数额的项目区别对待。具体来说,中方投资额达到20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将由国家发改委形成初步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对于需备案境外投资,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和地方企业3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应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地方企业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报所在地省级发改委备案。

杨锋 达辉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杨锋
达辉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实务办理区别

商务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具体的备案申请时同样存在差异。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时原则上均通过“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备案系统)进行。但是出于保护商业机密的考虑,发展改革部门也允许企业不通过备案系统申报项目备案,而是通过提交纸质申请文件的方式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而商务主管部门则是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企业在管理系统上提交《境外投资备案表》(《备案表》)后,商务主管部门将审评意见反馈在管理系统上,企业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备案表》直至通过管理系统的初步审查。

实践中,根据商务部3号令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时,相关企业需首先通过管理系统填写《备案表》。填写时需要注意:

  • 在投资路径(仅限第一层级境外企业)一栏原则上应当填写被投资企业的所在国名称,而非翻译的中文名称;
  • 关于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应当按照投资后的情况填写而非投资前的情况;
  • 基于换汇的考量,在中方的出资币种和金额以及投资构成栏目下填写的金额建议以投资所在地的法定币种为单位。

当《备案表》通过管理系统的初步审查后,企业即可将《备案表》打印后加盖企业印章,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所需文件递交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申请。

结语

商务部与发改委作为中国政府调控经济的两个重要部门,对于境外投资能否最终获批和实施极为关键。但是商务部与发改委的规定也存在一些差异,值得相关企业关注。

而这些差异与二者职能的差异也不无关系。例如,商务部主要负责管理和维护中国同世界其他经济体,特别是美国、欧盟、金砖国家等的经贸关系;而国家发改委作为政府控制经济发展整体速度的首要部门,对境外投资涉及的行业以及投资规模则更加敏感。

而新的规定也带来了新的流程。相关企业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时,除准确掌握各部门新规定外,也应重视新规下的各项新的流程安排,以保证相关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作者:达辉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
张继达、合伙人杨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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