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D股发行与上市实务(一)

作者: 曲峰,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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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 24日在中欧国际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欧所)D股市场发行2.65亿股,并通过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的准入实现挂牌交易上市,标志着中欧所D股市场第一支D股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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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峰
大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D股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德国中欧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D股发行上市一般可以有三种模式,包括D股IPO首发上市、“A+D”同步上市和“先A后D”模式。本次青岛海尔发行D股,因其已于1993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故此次发行,就属于“先A后D”模式。但不论是何种模式,在发行过程中,都需要经过中国和德国监管机构的双重审核和批准。本文将简要介绍D股发行上市过程中之中国审批程序。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中国境内股份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获得证监会的批复,证监会的审核流程如下:

受理。证监会受理部门接收申请文件,转交证监会国际部,国际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确定是否受理。

审核。(1)国际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审核人员,审核人员从合规性角度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阅,并撰写发行概要及初步反馈意见;(2)审核人员将初步反馈意见提交内部反馈会讨论,反馈会通过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反馈意见后,将意见转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送达申请人;(3)自受理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期间为静默期,负责该事项审核的工作人员不得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主动接触。

答复反馈。(1)申请人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准备回复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受理部门提交;(2)国际部收到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审核处室,由审核部门人员对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核准。审核人员完成审核后,决定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后,行政核准文件转由受理部门向申请人发出。

审核要点

中国证监会对境内主体在境外发行股票的申请实行实质性审查,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核关注要点》的规定,审核的关注要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有股权管理(若适用)。(1)本次发行是否履行了国有股减(转)持义务;(2)发行人是否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文件;(3)是否取得全国社保基金会关于国有股减持转持的复函。

外资准入与宏观调控及产业政策。(1)发行人及各下属公司业务范围是否涉及国家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2)发行人业务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业务及存在违反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情形;(3)发行人是否属于产能过剩行业或者国家当前重点调控行业。

合规经营。(1)发行人及下属公司近两年是否存在涉嫌违反中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情形;(2)发行人是否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的情形;(3)发行人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的情形。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1)发行人公司章程是否满足《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要求;(2)发行人及下属公司是否建立健全了完备、规范的保密和档案规章制度。

本次发行的内部授权。(1)本次发行并上市是否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取得了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2)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是否取得了必要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适用),是否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

特定对象适用事项。对于不同的境外上市主体,根据其特殊性,审核部门还将适用特别的审核规范,例如:(1)若发行人属于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审核部门将关注本次发行是否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情形;(2)如果发行人本次申请是拟在境外发行优先股,则将关注本次发行并上市是否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情形。

D股发行上市,除需要经过中国监管机构的审核之外,还需要德国监管机构的核准。对此,笔者将在下文中另行介绍。

作者: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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