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大商标保护的新变化

作者: 王亚东、胡翠琴,润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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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的2013年可谓中国商标保护的变革之年。中共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中国最高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重申将采用多种方式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修正案),并修改了配套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商标评审规则》。

这些变化对于未来中国的商标保护将起到深远影响。

加强保护

近年来,商标恶意抢注案件频发,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对外形象。修正案为此增加了数个条款,未来将难以通过恶意抢注获得经济利益。

王亚东, 润明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王亚东
Wang Yadong
润明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Executive Partner
Run Ming Law Office

恶意抢注通常并不是以经营需要为出发点注册商标,而是通过抢注他人商标牟利,属典型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修正案引入了诚信原则,为打击恶意抢注等商标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修改前商标法中虽有禁止代理人、代表人抢注商标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代理人”、“代表人”定义范围过窄,侵权人容易规避。

修正案增加规定:“对于通过合同、业务往来等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却仍进行抢注的行为的,如果有使用在先第三方就这类申请人的抢注行为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可以依法直接不予注册”。这将有利于打击因经济往来等明知他人商标进行抢注的情形。

修正案实施前,抢注商标一旦获得注册,抢注人就取得排他权,被抢注人的使用行为则将面临被诉停止使用商标的风险。由于停用往往会给被抢注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被抢注人不得不以用高价购买被抢注的商标。

胡翠琴 Hu Cuiqin 润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Lawyer Run Ming Law Office
胡翠琴
Hu Cuiqin
润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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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修正案规定,商标在先使用人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的权利,这使恶意抢注人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要挟在先使用人的筹码。

最后,针对抢注人通过诉讼要求被抢注人支付侵权赔偿金的情况,修正案规定,请求赔偿时需应被告的要求提供三年内实际使用的证据。此举切断了无使用商标真实意图的抢注人取得赔偿的可能性。

加大侵权赔偿:实践中,商标权人维权往往得不偿失的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权利人维权积极性。为此,修正案进一步加大了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力度。

例如,修正案为中国商标法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规定:“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使用人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修正案还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50万调整至300万。

此外,修正案进一步减轻了权利人就赔偿数额的举证责任。以往,举证难往往是阻碍权利人获得赔偿的另一难题。修正案为此规定: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帐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法院可责令侵权人提供;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帐簿、资料的,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限用驰名商标:修正案增加了生产者、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宣传其商品或服务的规定,有利于促使驰名商标制度回归立法本意。

限定审理期限:以往,商标案件审查周期长,无审理期限规定。以商标异议为例,案件审理一般需要1年半甚至2年时间。

此次修改明确了无相对人的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9个月;而有相对人的异议、宣告无效、异议复审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12个月。

上述规定,有助于市场主体对商标确权的时间作出预期判断,进而更加合理地进行商业布局。

加强保全及处罚措施:中国最高法院通过公布典型案例,透露出最高法推动积极谨慎适用诉前、诉中临时保全措施,给予权利人及时有效保护的重要信息。最高检察院最新工作报告中的一些数据表明,过去一段时间与商标相关的案件刑事打击力度明显加大,以刑事手段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犯罪是未来的趋势之一。

超范畴问题

上述法律制度、司法政策的有效执行是未来我们需要关心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不但需要相关部门出台与之配合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还需更深层次的司法改革以解决“司法独立性”、“地方保护”、“法官的专业素养不均衡”等商标法范畴之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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