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向境外电子商务投资者敞开市场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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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出台新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放开了电子商务领域的外资持股比例,不过法律专家提醒投资者不要误解新规定的适用范围。这部新规定是工信部于6月19日发布的《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196号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Story_2_picture中国对电商领域的对外开放并非一蹴而就。“上海自贸区首先进行了试点;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随后在今年新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取消了对电商领域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的限制,将这项政策推开至全国;在这个背景下,工信部制定了新的部门规章,为行业开放提供了可操作的具体规定,”达辉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张继达对《商法》介绍说。

根据新出台的工信部《通告》,外资电商企业可以申请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方面的许可(电子商务许可),以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但这不同于目前市场的通行做法。张继达介绍说,目前市场上占主流的平台类电商(即向第三方商家提供在线商品交易平台的企业),无论是中资还是外资企业,基本都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许可(ICP证)进行经营。

根据达辉向多地主管机关咨询后掌握的情况,未来外资平台类电商企业根据工信部《通告》取得电子商务许可后即可经营,无需再取得ICP证。取得电子商务许可后,外资持股比例就可以最多达到100%。

不过,投资者需要留意,工信部《通告》下的电子商务许可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不少客户对于新规定的适用范围都有误解。事实上,电子商务的定义比较窄,属于ICP证范畴的大部分业务仍然没有对外国投资者全面放开,”张继达说。

汉坤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合伙人张蕾表示,例如搜索、社交网络(SNS)、分类信息、为第三方发布广告等传统上ICP证范畴内的有偿信息服务业务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依然存在。

如果工信部《通告》能够在实践中执行,将会对电商行业常常使用的VIE架构产生一定影响。

张蕾认为,如果VIE架构中的外商独资企业(WFOE)其外方主要投资者能够具备《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下要求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那么该WFOE就有机会申请电子商务许可,从而对VIE架构的重新安排提供了一些灵活度,降低这一架构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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