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承包商从印度基建项目得到更多

作者: Santosh Pai、Raunak,D.H.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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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宣布计划在十二五期间将基础设施投资从5000万亿美元提高到1万亿美元,要实现这个高远的基础设施建设目标,显然需要中国公司的大量参与。

Santosh Pai D. H.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D.H. Law Associ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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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但中国设计、采购和施工(EPC)承包商在印度的经历并不那么美好。由于绝大多数的政府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量的私人合同都是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的,中国公司必须要与那些熟知印度官僚作风的本土竞争者较量。此外,某些行业的招标人由于过去的经历已经比较偏爱某个承包商或者来自某个国家的承包商。同时,阴暗的游说活动在印度十分盛行,并产生了许多令人震惊的招投标结果,即放弃更现代、有效的技术不用,而选择昂贵、过时的技术。这些情况都使得中国EPC承包商很难在印度市场上获得立足之地。

一剂良药

不过,印度政府今年最新出台的鼓励私人和外商参与投资国家公路工程的措施可能会成为中国EPC承包商一直期盼的良药。2013年6月21日,印度经济事务内阁委员会批准了一项提案。在获得贷款方和印度国家公路管理局(NHAI)准许的情况下,该提案允许对在建和已完成的国家公路项目的特许经营方进行无障碍替换。该计划被称为“对在建和已完成的国家公路项目特许经营方的替换机制”。根据该机制,现有特许经营团体的成员将可以获准剥离其在以下项目中持有的全部股份:1)已经到指定期限的项目(融资到位);及2)按照预定机制将在未来进行招标的项目。

出台这项决定,针对的是潜在投标人以公私合作方式参与国家公路项目的兴趣日益低迷的现状,并由此导致的此类项目完成融资所面临的困难。特许经营方的替代方将由贷款方在获得NHAI的同意之后选出。此外,主要替代方在替代完成后必须始终持有特许经营方至少51%的股份。

印度经济事务内阁委员会对特许经营方的替换机制规定如下:

  1. 特许经营方必须向贷款方代表提交书面报告,并向NHAI提交副本,以此要求贷款方代表征得NHAI对其替代行为的准许;
  2. 贷款方代表需要分析该书面报告。如果贷款方代表认为实施替代符合项目利益,则应当向NHAI提交相关报告;
  3. 收到上述报告之后,NHAI将对替代方的资质进行评估,并将其决定以及理由告知贷款方代表和特许经营方;
  4. 在获知NHAI的决定之后,经过与特许经营方的磋商,贷款方代表将通过私下谈判、公开拍卖或者招标等形式邀请、商议以及获得报价,实现替代方对公路项目的收购和转让以及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只有在特许经营方履行了其在与NHAI的特许协议以及与贷款方代表的融资协议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后,才能实现此类替代。

正式政策

预计NHAI将会出台与该项替代提案有关的正式分类政策。在该项决定出台之前,由于无法注入股本,公路开发商既无法筹集新的资本,也无法回收其开发资本投入新项目。经济事务内阁委员会对替代提案的肯定无疑是重燃投资者对公路行业兴趣的重要一步。

中国EPC承包商

在替换机制下,中国EPC承包商可以对公路项目进行投资,随后还可以作为EPC承包商参与项目,因此可以获得两方面的收入来源:一是在特许经营期间获得的投资回报,二是进行设计、采购和施工工作获得的收入。

Raunak D. H.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D.H. Law Associ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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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价值一亿美元的公路项目可能有3000万美元权益融资和7000万美元债务融资。假设一家印度公司拿出部分股权以完成融资,一家中国公司有兴趣承接该项目的EPC业务,而这些业务原本可能已经被该印度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接下了。根据替换机制,中国公司可以向该印度公司购买10%到20%的项目股份,减轻印度公司的财政负担。

这对中国公司意味着一笔大约300万到600万美元的投资,印度公司则可以将这些资金投入到其他项目中。假设作为回报,印度公司同意将项目中50%的EPC业务分给中国公司。由于这种规模的项目中EPC业务的价值约为7000万美元,这意味着中国公司的EPC合同价值约为3500万美元。

这种EPC合同最好之处在于中国公司不需要参与任何招投标,仅仅通过私人谈判就可以获得合同。

换句话说,中国公司在项目中投入约300万到600万美元,可以获得价值3500万美元的合同。进一步优化这种途径的方法还有许多。例如,中国公司可以将投资注入到一家通过独立的特殊目的实体承接多个项目的母公司或者控股公司中。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公司可以获得更高的EPC投资回报率。

Santosh Pai 和 Raunak 是 D.H.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0年起,D.H.律师事务所是唯一一家积极从事涉华业务的综合性印度律所

(D.H. Law Associ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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