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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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2018年8月3日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将取代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促进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优化《2004年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2日。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主要变化的概述。

优化信息披露渠道。考虑到互联网媒体的快速发展,除了已有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网站等渠道之外,《征求意见稿》将中国证监会的官方网站新增为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的一个强制性渠道,并且大幅减少了通过报纸和杂志等传统媒体进行信息披露的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只需为单只基金选择一家(而非多家)报刊披露信息;(2)基金管理人现要求在指定报刊上登载“提示性公告”,而不需要披露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年度报告、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全文以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摘要;(3)基金净值不需要在报刊上披露。

引入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征求意见稿》借鉴了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对于产品资料概要的经验。产品资料概要是以浅显易懂的用语,简明扼要地介绍基金的主要特点及风险。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准备并在相关场所发布并保证投资者可以查阅相关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就此,中国证监会还发布了一个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模板。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取代《2004年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募集文件之一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直面投资者的机构”的职责。根据《征求意见稿》,基金销售机构及上市基金证券经纪商等“直面投资者的机构”应协助基金管理人履行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和“直面投资者的机构”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明确信息披露服务的责任划分。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基金代销机构应当与基金管理人分享投资者的联系信息。

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重要变化。《征求意见稿》还有以下关于信息披露的重要变化:

  • 废止了开放式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应当每六个月进行更新的要求;
  • 废止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6月和12月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公告基金净值的要求;
  • 规定了关联交易披露标准;
  • 新增需要进行披露的重大事件,这些重大事件包括基金清算报告、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并、基金服务外包、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基金每日净值变动超过10%等等;
  • 加强对设计复杂、风险较高基金(比如结构化基金)的风险揭示。

《征求意见稿》一旦生效,中国的公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代销机构应当相应地更新其内部政策和程序,并确保在其商业活动中及时地执行相关规定。此外,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最好重新审视其募集文件和客户合同以确保合规。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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