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及法律结构

作者: 吕琰,融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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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某种可预测现金收入属性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出售给特定发行人,通过创立一种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金融工具或权益凭证,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变现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结构性融资手段。

中国资产证券化根据基础资产的种类、监管部门、交易场所、规章制度等,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和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

市场发展现状

资产证券化业务在中国真正开始于2005年。自2005年至2008年,银监会共审批发行了共计45只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达597亿元。中国证监会共审批发行了9个项目,融资263亿元。2008年到2010年处于停滞状态,无任何产品发行。

自2011年开始,证监会重启了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审批,截至2013年12月中旬,共有6只新产品成功发行,融资金额约132亿元。2012年5月,央行、银监会、财政部也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信贷资产证券化重启。

立法沿革

自从2005年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以来,立法部门陆续颁发了十几部相关的部门规章或交易规则,内容涵盖了资产证券化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

2013年3月,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明确券商应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对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也做出具体的引导和规定,这意味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由试点业务开始转为常规业务。这些规范将促进中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稳步发展。

吕琰 Lawrence Lu 融孚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金融证券部总负责人 Senior Partner, Head of the Financial Securities Practice Group SG&CO PRC Lawyers
吕琰
融孚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金融证券部总负责人

交易结构

资产证券化基本运作流程是:首先由发起人(即原始权益人)确定可以进行证券化的资产,然后发起人或者其他投资机构构建SPV;再由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真实出售给SPV,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并以该资产所产生的稳定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主要参与主体包括:(1)发起人,即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将证券化资产出售或信托给SPV而获得资金的一方;(2)发行人,即SPV特设机构,接受基础资产的一方;(3)服务人,管理维护证券化资产、收取未来现金流的一方;(4)承销商,确定证券化的可行性、安排证券的发行,并支持证券在二级市场的交易;(5)律师事务所,对基础资产及其形成过程、转让的合法性开展尽职调查,并为专项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目前中国成功参与资产证券化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不超过10家;(6)管理人,负责管理基础资产及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证券登记、向投资者发放证券本金和利息等,一般为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7)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产品作出信用评级;(8)托管人,即托管银行;(9)投资者,购买并支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10)其他参与机构。

最新市场情况

2013年,中国新发行了三个企业资产专项管理计划,包括华能澜沧江水电第二期水电上网收费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隧道股份BOT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东证资管-阿里巴巴X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截至目前,证监会在审的企业资产专项管理计划共33个。

2013年11月,“2013年第一期开元铁路专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总额80亿元,这是今年8月份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后发行的第一单产品,也是银行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后,在金融产品创新中迈出的重要一步。目前国内多家银行均在筹备或已上报信贷资产证券化方案。

如上所述,中国资产证券化正逐渐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资产证券化是银行业乃至企业界落实国务院“用好增量、盘活存量”要求的重要举措。

但中国目前并未有一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颁布的全国性的法律,目前实施的均是相关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或其他相关交易规则。

我们相信通过正确的市场引导并加快立法进度,采取适合的法律法规,一定能推动中国资产证券化有序快速发展。

吕琰是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及金融证券部总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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