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机构开始接受国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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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上来讲,银行不愿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过去,金融机构的普遍观点是银行和金融领域的争议通常是由于涉及到支付义务的交易而产生的,因此这些争议更加容易通过诉讼方式而不是仲裁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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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思维方法现在开始有所改变。如今,提请仲裁的需求越来越多。金融领域采用仲裁的趋势受到许多因素的推动,包括银行和金融交易的国际化、争议复杂程度的增加、对灵活性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需求,以及对隐私和保密性的考虑。尤其是在中国大陆,仲裁在过去十年中发展迅速,中国国际经济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自2007年起每年都处理超过一千件案件。

仲裁的优势

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容易程度是金融机构与在所在国没有重要资产的外国同行进行交易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1958年在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使得在任何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都可以在其他缔约国(超过150个缔约国)强制执行,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此外,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相互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在内地或者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都可以根据与《纽约公约》类似的安排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可能会担心许多国内法院没有处理复杂金融产品的专业能力。在这方面,仲裁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程度的自治,当事人可以选择具有相关行业或金融产品专业知识或经验的仲裁员进行裁决。比如,中国贸仲委指定了金融领域一百多名专家和杰出人士担任仲裁员。此外,根据贸仲委《仲裁规则》(2012年)和《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8年),当事人甚至可以约定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

为了促进及时解决金融交易中出现的争议,贸仲委制定了《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该规则的适用基于当事人之间的“选择性加入”协议。《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仲裁裁决,这比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中所规定的仲裁庭应在组庭后6个月内做出裁决的期限要短许多。

银行与来自新兴市场的对手和国有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越来越多。这些当事人可能要求在中立场所解决争议。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可以提供一个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接受的中立平台。

对于中国当事人来说,香港和新加坡是最受欢迎的仲裁地。这些地区的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中国和《纽约公约》的其他缔约国内得到强制执行。

通常来说,仲裁都是不公开进行的,因此仲裁通常比公开进行的诉讼提供更多的保密性。希望保护名誉、客户身份信息、以及保护金融产品的期限和结构的金融机构可能会认为不公开进行的仲裁更加具有吸引力。

《仲裁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除非当事人协议公开,否则仲裁不公开进行。一般来说,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不得上诉。虽然败诉方可以在仲裁地或者执行地区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但是这些异议的理由通常非常有限。在此方面,中国的法律和实践与普遍接受的国际实践是一致的。

杨炎龙是瑞生国际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合伙人和诉讼业务部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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