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次根据互惠原则承认美国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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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级人民法院最近根据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了美国一个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武汉判决)。与之前江苏一家法院承认新加坡法院判决时一样,武汉判决表明在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双边条约时,中国法院开始根据互惠原则承认外国法院判决。

由于被告人在武汉拥有财产,因此武汉法院拥有管辖权。

本案的争议起源于一份涉及以15万美元转让一家美国公司5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原告根据协议约定向被告支付了12.5万美元,但被告携款潜逃了。原告向洛杉矶县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支付价款并要求获得金钱判决。由于被告在湖北省武汉市拥有财产,因此原告申请要求对这些财产进行执行。

武汉法院同意了原告的申请并且做出以下认定:

  1.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只有符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的,才能裁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
  2. 由于中国和美国没有签署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因此只能根据互惠原则审查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
  3. 由于美国法院此前已经承认并执行了中国法院的一项民事判决,因此中国和美国已经存在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互惠关系。
  4. 由于有关判决涉及到股权转让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承认和执行有关美国判决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意义

对于在中国从事商业活动的当事人来说,武汉判决是一个积极的发展。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院仅能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者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换句话说,除非中国已经与外国法域签署了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双边条约,否则承认和执行外国商事判决的唯一实际可行依据就是互惠原则。

武汉判决再次说明中国法院愿意在不存在公约或条约的情况下适用互惠原则执行外国判决。武汉和南京判决都强调了一个态度,如果外国法院之前执行过中国法院判决,中国法院可能会根据互惠原则执行该外国的法院判决。我们预计,会看到越来越多的中国法院在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中适用互惠原则。这意味着在这些情况下,外国当事人就位于中国的财产申请执行法院判决时不需要像以前那样重新提起诉讼了。

武汉判决也讨论了是否需要重新起诉的问题,当事人也可以从该判决中得到指引。被告辩称道有关的美国判决在中国没有法律效力,他们没有收到美国法律程序的通知。美国法院作出的缺席判决有文件证明已经采取了适当的程序,武汉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司法协助案件,并不涉及审查美国法院已经判决的当事人的实质性权利和义务。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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