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净值家庭必须知道的10个问题

作者: 赵苗,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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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内地是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吗?

答:是的。根据中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赵苗 -ECHO ZHAO-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PARTNER-ANJIE LAW FIRM
赵苗
安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问:根据内地法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赠与或继承获得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是的。中国内地法律与部分西方国家正好相反,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果没有相反的规定或者意思表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内地客户及其律师一定要注意规定可能引发的问题和潜在风险。

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若想明确因赠与或继承获得的财产仅归己方所有,应如何安排?

答:内地法律允许赠与方或被继承人通过赠与协议、声明或者遗嘱等方式明确指定该赠与或继承财产仅为己方子女所有,排除法律默认的和配偶共有。

问:中国内地认可婚姻财产约定吗?有哪些具体法律规定?

答:认可,该约定既可在婚前进行,也可在婚后进行。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比如弱势一方获得独立法律意见或者要求优势一方全面披露资产。此外,婚姻财产协议一般不对不知情的外部债权人具备对抗效力。

问:已婚人士设立家族信托,需要配偶同意函吗?

答:虽然配偶同意函不是已婚人士设立家族信托的法定必要条件,但律师会建议客户获得配偶同意函。如果已婚人士设立信托是为了达到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或将财产转移给第三方等目的,该信托存在被配偶提起无效或撤销诉讼的风险。

问:发生法定继承时,内地的继承人和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答:法定继承时,内地继承顺序、份额和英美等西方国家非常不同。内地继承人中,配偶并不具有显著优势。配偶和子女以及被继承人的父母共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按照人数均分财产。此外,中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继承人序列很短,只有两个顺位,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继承人离世后,若无法定继承人且无遗嘱的,那么其财产可能被认定为无主财产。内地法律规定,法院有权通过特别程序认定财产无主,并由做出判决的法院将该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根据中国内地相关的司法解释及实践,遗产因无人继承存在被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可能时,若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向法院提出其对被继承人尽到了较多的抚养义务,则法院可以视情况向其分配遗产。曾有判决证实: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抚养义务的外甥通过向法院提起认定财产无主的特别程序后,获得了涉案无主财产的所有权。

问: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是不是法定继承人?

答:不是。另外,曾外孙子女、曾孙子女等后辈直系血亲也不是法定继承人。

若客户希望将其在内地的财产传承给非法定继承人则应通过遗嘱等提前安排。内地法律通常认为此种行为系“遗赠”,要求获得遗赠的人必须在两个月以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否则视为放弃。

问:内地有遗嘱检认程序(PROBATE)吗?

答:内地无论依照遗嘱的继承还是无遗嘱法定继承主要是两个途径,一是通过公证处进行继承权公证过户,二是通过法院生效文书进行继承过户。与西方国家公证员有所不同的是,中国公证处为事业单位,有一定的行政性和公权力性质。

问:客户境外的遗嘱是否可以处理客户位于境内的财产?

答:理论上可以,但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流程难走通的情况。比如内地公证处或法院在审查继承权或者遗嘱效力时,按照境外法律订立的遗嘱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有些房产、公司股权,因为国家安全、地产限购、外汇管制等政策原因,也会让外籍继承人继承受阻。

问:在新个税法下,客户在境外处置财产将有何影响?

答: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9年1月1日全面生效,新法首次在个人所得税领域引入了“反避税”规定:若存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符合对实际控制人的要求、以及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情况,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这一规定将对客户在海外出售股权、设立SPV、信托等产生影响。

作者: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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