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钢设备工程公司(中钢)最近在与印度铁矿加工出口商MSPL Limited的国际仲裁案中,拿到了国际商会的胜诉裁决。

中钢的代理律师是印度辛哈尼亚律师事务所。诉讼团队成员包括该所的执行合伙人Ravi Singhania、合伙人Shambhu Sharan和资深律师Shashank Bhansali。

在提及其他公司可以从这个案件学到什么时,Ravi Singhania向《商法》表示:“如果他们真的对承包商拥有任何申索权,就应该在诉讼时效内先行提出仲裁,而不应该坐等承包商启动仲裁程序来主张到期未付的款项。”

中钢此前和MSPL Limited签署了三份合同,为印度卡纳塔克邦一家球团厂的建造提供设计、设备供应和和技术服务。

根据合同的规定,设备的测试将分三阶段完成,包括冷运行测试、热运行测试和性能保证测试(PGT)。前两次测试成功了,但没有完成第三次测试。

据辛哈尼亚律师事务所介绍,纠纷是由于MSPL公司没有根据合同向中钢付款而产生的。中钢因此将纠纷提交至国际商会申请仲裁。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到底哪一方对项目延误和错过最后期限负有责任。

中钢在仲裁庭上主张,性能保证测试延误是因为缺少本应由MSPL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而这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中方公司的索赔要求包括了三份合同项下的阶段性付款。

MSPL公司在辩护时提出许多问题,主张部分设备存在瑕疵,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并就此部分设备的安装和维修费用提起了反索赔。这家印度公司同时还主张,性能保证测试正是因为前述瑕疵才未能完成。

独任仲裁员同意了中钢的大部分索赔要求,并认定性能保证测试未能完成应归责于MSPL公司,因为是其未提供完成测试所需的足够的原材料。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