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仲裁在中国的有限适用

作者: 张振安、郑蕾,协力律师事务所
0
4072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有悠久的历史,而机构仲裁却只有125年的历史,国际仲裁界对这两种仲裁方式比较了解。在中国,1995年颁布实施的《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了必须能据以确定仲裁机构是仲裁协议的一个有效要件。可见,《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了中国的机构仲裁原则,对临时仲裁没有任何规定,因此也就没有得到认可。

张振安 TONY ZHANG 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Co-effort Law Firm
张振安
TONY ZHANG
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Co-effort Law Firm

这样就造成了一个矛盾的现象。中国作为《纽约公约》缔约国,需要遵守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仲裁裁决一词不仅指专案选派之仲裁员所作裁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仲裁之常设仲裁机构所作裁决”。因此,《纽约公约》规定的外国仲裁裁决包括常设仲裁机构和非常设机构的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甚至在中国香港和澳门做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在中国大陆都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但是,中国大陆法律却不认可临时仲裁,这就限制了中国当事人对仲裁的选择,同时法院很容易以仲裁机构名称不确定等问题而认定仲裁协议无效这样的不利结果,这样的结果实际上违背了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初衷,同时也不利于中国当事人和仲裁员全面了解西方仲裁的状况、国际仲裁的理念,也不利于其锻炼熟练参与、管理和驾驭仲裁程序的能力。

因此,中国业界很多专家学者呼吁放开适用临时仲裁,但是仲裁法还没有纳入修改议事日程。在中国通过成立自贸试验区继续试验改革开放道路,以此作为中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窗口的大背景下,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对仲裁管辖和法律适用的约定,依法维护合同效力,因此临时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争议解决方式,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而达成的临时仲裁是否可以进行先行先试,就成为了仲裁界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

自贸区突破

201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其中第9条第3款规定:

“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协议无效的,应报请上一级法院进行审查。上级法院同意下级法院意见的,应将其审查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作出裁定。”

郑蕾 GRACE ZHENG 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Co-effort Law Firm
郑蕾
GRACE ZHENG
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Co-effort Law Firm

根据该条规定,自贸区内注册的企业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即约定在大陆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该仲裁协议就可以认定为有效。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将充分尊重自贸试验区内注册企业的意思自治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可以认定“特定形式”仲裁协议有效。

尽管并没有明确“特定形式”仲裁就是临时仲裁,但是由于“特定形式”仲裁协议并没有约定仲裁机构,仲裁界普遍认为这属于“三特定”仲裁(或者称为自贸区临时仲裁),因此对中国现行仲裁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所突破,该举措必将对中国的仲裁事业产生深远影响。

但是另一方面,中国长期以来仅存在机构仲裁一种方式,非机构仲裁在中国不为人知,或者知之者甚少,同时非机构仲裁需要完整的法律体系支持和司法协助与监督,而中国现行仲裁法律制度对“特定形式”仲裁没有任何规定,因此如何理解和解读“三特定”仲裁,以及“三特定”仲裁在实践中将会遇到的问题及如何解决,就是业界所关心的问题。

与时俱进

尽管存在相关问题,但是部分中国仲裁机构也纷纷出台了包括“三特定”仲裁的仲裁规则以从规则层面解决相关问题。2017年9月19日,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公布的《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对接规则机构》,该机构于2017年11月20日受理了相应的仲裁案件,说明临时仲裁的适度放开也是适应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下,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识自治的需要,也是中国与国际仲裁法律相接轨的需要。在此背景下,中国的仲裁将引来大的发展。

作者: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振安、高级合伙人郑蕾

Co-effort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号

华能联合大厦35层 邮编:200120

35/F Huaneng Union Tower

No. 958 Lujiazui Ring Road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China

电话 Tel: +86 21 6886 6151

传真 Fax: +86 21 5887 1151

电子信箱 E-mail:

tonyzhang_an@co-effort.com

zhenglei@co-effort.com

www.co-effort.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