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公园著作权侵权隐患及解决策略

作者: 王亚东、张静,润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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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文化产业发展的大环境下,游戏、动漫产业步入井喷式发展阶段。其中,动漫、游戏作品主题公园引发了诸多投资者的兴趣。但同时,动漫游戏主题公园由于授权方面的瑕疵,自建设伊始即埋下了著作权侵权的隐患。

王亚东 Wang Yadong 润明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Executive Partner Run Ming Law Office
王亚东
Wang Ya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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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据媒体报道,某公园在未获得Rovio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开设了以该公司著名游戏《愤怒的小鸟》为主题的实景互动娱乐项目;某公园擅自建造展出了一尊与日本动漫形象“高达”机器人造型极为相似的巨型雕像,在著作权人的强烈抗议下,该公园最终自行拆除;再如,某企业斥资3亿元打造的动漫游戏主题公园中,建筑、雕塑、游乐项目等多可在全球知名游戏“魔兽世界”中找到疑似原型,而该公园却未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须同时具备“独创性”的实质要件和作品类型属于《著作权法》规定范围(如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的形式要件。从整体上看,动漫作品可能归为美术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下称“视听作品”);电子游戏则通常可视为计算机软件。

同时,动漫、游戏通常为多种元素有机结合的综合性作品,其中的个体要素亦有构成《著作权法》下独立作品的可能,例如美术作品(角色设定原稿等)、音乐作品(背景音乐、主题歌曲等)、文字作品(脚本等)。此外,基于动漫游戏普遍存在的衍生品亦可能形成新的作品,例如模型作品、建筑作品、视听作品(视频广告、资料片等)。就整体而言,难以将动漫游戏主题公园归于《著作权法》项下的某一作品类别。

在初步判断动漫游戏主题公园是否涉嫌侵犯著作权时,不应简单将主题公园整体与动漫游戏作品进行笼统的比对,而需着眼于主题公园的各个组成部分(建筑物、雕塑、娱乐设施等)及细部元素(园中使用的图片、文字、音乐、视频等)。

一方面,针对可能被侵权的动漫游戏作品,著作权人需要从整体和独立部分两个层次,梳理存在哪些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明确对该等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如果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则可作为初步权属证明。

张静 Zhang Jing 润明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Senior Lawyer Run Ming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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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 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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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比对

另一方面,将动漫游戏主题公园中涉嫌侵权的各组成部分和细部元素与已梳理明确的作品一一比对,以初步判断是否存在实质相似的情形。通常可以考虑:

第一,主题公园中的建筑物、雕塑、设施、标识(如指示牌)等,是否分别侵犯了动漫游戏相关美术作品、模型、建筑、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主题公园中使用的音乐、影片或视频等,是否侵犯了动漫游戏相关音乐作品、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著作权;

第三,主题公园对动漫游戏中专有名词或辞句的使用、公园举办的游行或演出、工作人员服装造型等,是否侵犯了动漫游戏相关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著作权;

第四,就主题公园中销售的动漫游戏衍生产品,可初步判断其生产是否经合法授权,甚至是否有悖著作权人对销售的商业安排。

此外,对主题公园设置的游艺项目,还可关注其是否存在对电子游戏不正当使用的行为。

纠纷解决

在以往解决主题公园著作权纠纷的实践中,著作权人普遍优先选择自行或委托中国律师与涉嫌侵权方交涉、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或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人最好在与涉嫌侵权方接触前收集和固定侵权的初步证据。在行政投诉中,相关主管部门通常要求投诉人提交初步侵权证据;一般而言,公众知悉度高、传播范围广的知名作品更为有利。当然,著作权人亦可选择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并视情况以不正当竞争诉讼实施兜底性保护。

鉴于主题公园一般投资较大,考虑到成本与利益的平衡问题,拆除并非制止著作权侵权的最佳途径。

实践中,著作权人对未经其授权建造运营的主题公园也秉持不同态度,部分著作权人并不以追究侵权责任为最终目的,而是谋求在法律框架内的合作。

在可行的情况下,由主题公园向著作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在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主题公园运营与相关经营活动,双方按协议分配所得利益,不失为双赢的解决之道。

王亚东是润明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张静是润明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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