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BVI视角研究比较CRS与FATCA

0
4068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同报告标准(CRS)是经合组织制定的财务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其规定了在不同管辖区之间自动交换客户尽职调查(CDD)信息的事宜。CRS类似于《美国外国帐户税务合规法案》(FATCA)规定的制度。其核心是要求各辖区的需申报的金融机构(FI)向当地主管机关报告,BVI的主管机关是国际税务局(ITA)。国际税务局将作为所有报告信息的本地保管处,并与各辖区的相应主管机关交换CRS(及FATCA)项下的客户尽职调查信息。根据CRS进行的首次报告定于2017年5月31日。

Mirza Manraj 衡力斯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高级律师
Mirza Manraj
衡力斯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
高级律师

美国FATCA于2014年10月23日根据《2014年共同法律援助(税务事宜)令》(作为《2003年共同法律援助(税务事宜)法案》(MLAT)的附属立法)开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实施。2015年6月4日,开始实施《2015年共同法律援助(税务事宜)令》(2015年令),以落实如何确定财务账户的问题,并规定了需申报FI根据美国FATCA负有的报告义务、第三方的任命、关于检查和合规的信息、不遵守规定将构成何种罪行、以及指导说明的发布等事项。

CRS于2015年12月31日开始在BVI实施,具体表现为《2015年共同法律援助(税务事宜)法案(修订)(第2号)》(CRS法)。CRS法以MLAT的附属立法通过。虽然CRS与FATCA很类似,但仍有一些细微差别:

  1. 根据CRS,只有呈报辖区的居民才被视为呈报辖区人员,而居所一般视作所界定的税收居所。CRS规定了无税收居所的实体应使用的实际管理地点。到目前为止,BVI只发布了一份参与辖区清单。在没有呈报辖区清单的情况下,难以确定是否要与某些未列在清单上的辖区交换客户尽职调查信息。根据FATCA,美国公民属于美国纳税居民。美籍人士包括美国公民和居民。因此,CRS要求的是税收居住地,而美国FATCA要求的是公民身份。FATCA制度没有提到参与辖区或呈报辖区的概念。
  2. FATCA中包含一些CRS未包含的无需作出报告的非申报FI,例如退休基金、由豁免受益拥有人全资拥有的投资实体、当地银行、有本地客户基础的FI、仅具有小额账户(50,000美元及以下)的FI、受赞助投资实体和受控外国公司、受赞助封闭式投资工具投资顾问和经理。与美国FATCA相比,根据CRS,更多实体必须进行申报,因为CRS未规定赞助的概念。
  3. 投资实体在政府间协定(IGA)、美国法规和CRS中的定义有所不同。但是,BVI FATCA指引要点指出,由于CRS可能成为全球标准,且与美国法规的定义大致相似,因此也载于BVI法规之中。因此,某实体可以选择适用的定义以确定其是否属于投资实体。根据IGA的定义,其关键是“被……管理”。当某实体被第三方专业管理时,其通常是一个投资实体。“被……管理”应与“管理”不同。当公司拥有董事时,这本身并不会导致该公司属于“被管理”的情况。根据CRS,在以下情况下,某实体被视为主要开展投资实体定义第 (a) 款所述活动之一,或实体的总收入主要归因于投资实体定义第 (b) 款所述的投资、再投资或金融资产交易:该实体的可归因于相关活动的总收入等于或超过该实体总收入的50%。本规定适用于在进行确定时所在年份之前的三年(于12月31日结束)或开始之后的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4. 根据BVI FATCA指引要点,“控制人”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某实体的自然人,且应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建议进行解释。如果FI属于被动的非金融外国实体(NFFE)的控制人,则该被动NFFE无需证明该FI的任何控制人是该被动NFFE的控制人。仅就NFFE而言,25%的所有权阈值适用于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和基金会。对于信托而言,这只适用于受益人、委托人(当他们也是受益人时)及保护人(只要彼等有更改受托人的权力,从而影响信托资产的分配)。对于谁应被视为控制人的问题,CRS制度几乎没有提供什么指导。CRS也提到了25%,但它的范围更宽,例如,规则规定,如果不存在符合这种条件的人,则对实体行使管理控制权的任何自然人(例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将作为控制人。
  5. 在这两种制度下,非FI实体将被视为NFFE。NFFE分为被动和主动非金融实体。根据FATCA,该定义仅限于(1)其并非活跃的NFFE;或(2)根据相关美国财政条例,其并非进行预扣的外国合伙机构或进行预扣的外国信托。但是,根据CRS规定的定义,该概念更为宽泛,包括(1)非活跃的NFFE;或(2)投资实体定义第(b)款中所述的、非参与辖区FI投资实体。
  6. 对于FI未遵守负有的任何监管或向国际税务局报告义务的情形,CRS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但是,由于CRS法是MLAT的附属立法,因此如发生违反CRS法的情况,则可适用MLAT。根据2015年令,该立场是明确的,并明确规定MLAT中的一般处罚规定适用于2015年令和政府间协定。此外,美国FATCA对来源于美国的收入及与美国有关的其他付款征收30%的预扣税。但是,对于未遵守CRS的情形,没有规定预扣税。

Mirza Manraj是衡力斯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高级律师。您可以致电 +852 3195 7295 或电邮至 mirza.manraj@harneys.com 与他联系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