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管理法律制度的问题

作者: 李云海,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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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领域,与企业债券有关的案例层出不穷,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企业债券市场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着某些问题。笔者认为,企业债券在发行管理、交易管理、对发行人的管理、对投资者的管理、利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都有可商榷之处。希望本文能对中国企业债券市场管理的完善有所裨益。

李云海 Li Yunhai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金融委员会主任 Partner, Director of Finance Practice Zhonglun W&D Law Firm
李云海
Li Yunhai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金融委员会主任
Partner, Director of Finance Practice
Zhonglun W&D Law Firm

发行管理

在管理的机构上,表现为多头监管,监管政策有待协调。企业债券的管理由国家发改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发改委批额度,控制总规模。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导致企业发债过程复杂,审批程序繁琐,发债效率低下,影响了企业债券的发行进程,并分割了企业债券市场,容易造成监管方面的盲点和漏洞。

在发行管理的内容上,主要是对发债品种、发行额度和债券利率等的严格管理,国家对企业的发债资格和发债品种的限制过多也过于严格。由于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企业发行债券的额度往往由地方政府来分配,加上企业会计准则不健全,财经纪律对公司缺乏强制约束力,难以真实反应优级债和垃圾债,因此债券对投资者缺乏吸引力。

债券交易管理

与发行市场多头监管相对应的是交易市场的多头管理。央行和证监会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对债券市场行使监管权。央行管理要在银行同业间债券市场交易或柜台交易的企业债券;证监会管理要到证交所交易的企业债券。目前,中国企业债券通常由主承销商及分销商通过柜台系统公募,企业债券在发行后,如果得到证监会核准、交易所批准,可以在交易所上市。但是,繁杂的程序和苛刻的条件使得能够在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为数很少,且每天的交易量也微乎其微。目前很多企业开始在新三板挂牌寻求融资,这些企业在符合沪、深交易所上市条件时,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对发行人和投资人的管理

在西方国家,公司制的企业才能发行债券。在中国除了公司制的国有企业外,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也可以发行企业债券,但对规范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仍有诸多限制。除此之外,资金用途的限制也影响了发行人发债的积极性。按照规定,中国的企业债券融资只能用于弥补投资项目的资金缺口。而国外的企业发债融资可以包括用来归还银行贷款等非常广泛的用途。特别是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和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文颁布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力度加强,更增加了企业债发行的难度。

投资主体同样受到诸多限制。如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投资企业债券;新修改的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的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这些限制都将成为企业债券走向以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交易主体的场外交易市场的制约因素。投资主体的不足限制了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

利率管理

企业债券利率反映了企业债券作为一种金融商品的市场价格,高低是否适中,付息方式是否得当,直接影响着企业债券的发行是否能够顺利进行。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40%。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与目前资本市场的实际收益率相比差距很大,影响了投资者投资企业债券的积极性。

二是不管发行人偿债能力和信用度,都把利率确定在“不高于40%”的最高位,使得企业债券利率中不含风险溢价,造成优质企业债券成本偏高,而一般性企业债券又不含风险收益,利率缺乏风险机制和价格弹性,不能反映资金供求的真实变动情况和不同企业的风险差异。

规范和完善中国企业债券市场法律制度十分必要,但这是一个未知期限的过程。笔者认为,企业应当充分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通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定向工具、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工具等进行融资。

李云海是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该所金融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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