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颁布企业需更重视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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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rules instruct enterprises to address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rk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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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1130日公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规定》已于201211日起施行。

《规定》是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而制定的。《规定》就保障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加强和解协议的执行力、组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一系列事宜作出了规定。

企业内部调解机制

根据《规定》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劳动者如果认为企业在履行合同、执行劳动法规定等方面存在问题,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及时跟进解决。调解委员会还应及时向企业转达劳动者提出的其他合理
诉求。

协商期限

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应在五日内作出回应,否则将被视为不愿协商。协商期限由双方书面约定,若在期限内不能协商一致,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延长期限。

和解协议

按《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协商成功后签订的和解协议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另外,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和解协议还可作为仲裁依据。“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
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调解委员会的设立

《规定》第十三条要求大中型企业设立调解委员会。设有分店、分公司的企业,“可以
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至于小微型企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规定》第十五条,调解委员会在组成时,劳资双方的代表人数必须对等。

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根据《规定》第十六条,调解委员会应履行的职责主要包括:调解企业内劳动争议、监督和解协议及调解协议的履行、参与协调在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的履行方面出现的问题、参与研究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方案、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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