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标转让中蕴含的法律风险

作者: 王亚东、陆蕾,润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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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是企业核心的无形资产之一,商标转让是商标专用权从一个主体转让至另一主体的情形。在以商标作为投资成立公司、收购或出售企业及品牌、企业清算和撤资以及其他企业重组等情形中,商标转让均属于常见的法律问题。

王亚东, 润明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王亚东
润明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商标作为无形财产权,其权利的转移和变动与有形财产权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当交易双方形成合意时,有形财产转让中,有形财产经转移占有即完成交付;而商标转让中,受让人无法通过“占有”取得商标,必须经有权机关办理转让手续并进行公示方可产生权利转移的法律效果。

商标转让程序既要处理民事法律关系也要处理行政法律关系,转让协议生效与商标权的转移存在的时间差(商标转让申请程序通常需要数月到一年的时间)使商标转让环节发生法律风险的几率增加。

商标转让程序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42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上述规定内涵十分丰富,对法律条款的深入理解有助于加强对商标转让相关法律风险的识别和防范,以下我们将从转让协议和转让程序两个角度讨论商标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转让协议有关的法律风险。根据前述的法律规定,转让协议的签订是商标转让的前提条件,该法律关系不但涉及《商标法》有关规定,也涉及《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等法律范畴。根据合同法的精神,合同生效要件包括:主体缔约能力、内容确定和可能及合法、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形式的合法性。因此,商标转让协议的有效性也须以以上要件进行审查,否则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将直接导致合同目的的落空。例如,在审查缔约能力时要求转让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人。在IPAD商标纠纷中,深圳唯冠为商标专用权人,苹果公司却委托IP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台湾唯冠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因主体错误导致协议不能执行。

在商标共有情况下,商标转让又必须经过共有人的共同同意方可生效,仅有共有人之一同意的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其他共有人不追认情况下,合同归于无效。另外,不少转让协议中将转让约定为无偿,此时合同性质实际是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那么,只要商标权还未转移,转让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合同稳定性存在巨大风险。

最后,真实意思表示的确认也是实践中易出问题的环节,核心商标的处置往往被认为是公司的重大决策,通常需要经过董事会决议等方式确定,否则当公司主张转让行为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时,协议也存在无效风险。

办理转让手续有关的法律风险。转让协议的成立和生效是商标权转移的前提条件却不必然导致商标权的转移。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商标转让需要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同时商标局对于商标转让的申请有权不予核准。也就是说即使协议有效,如果转让申请不能被顺利核准,则受让人仍存在较大风险。

陆蕾, 润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陆蕾
润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例如,商标局收到转让申请后对转让真实性和有效性产生怀疑时,可以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等。如此时没有对协议办理公证,转让人又拒绝配合,就会导致商标权无法顺利转让的严重后果。

又如,转让商标必须将与之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一同转让,在没有一同办理情况下,商标局会通过补正方式要求一同转让;不补正的,驳回转让申请。因此,转让前查明转让标的至关重要。另外,商标存在质押、冻结、撤销、无效权利负担也会成为影响商标权转移的因素。最后,商标局还可以以其它不良影响为由拒绝核准转让申请,因此有时候政策风险也需予以考虑。

综上,商标转让协议和流程广泛发生在公司企业的并购、重组等业务中,有时关乎企业的重大利益。企业应在专业人员的配合下,通过完备的尽职调查、周延的合同文本和对权利转移过程的严密监控,尽量将其中蕴含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润明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王亚东;润明合伙人陆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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