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知识产权维权应注意什么?

作者: 李佳霖,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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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日常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时常发现由于企业在制定知识产权维权策略时存在疏忽而导致后续工作陷入两难。有些企业甚至因此面临权利丧失、承担赔偿金、商誉损毁、商机流失等多重风险。本文将指出企业在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谨慎确定维权目标

知识产权
李佳霖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发起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常见流程是,首先通过充分调查走访摸清侵权人基本情况,再通过公证或行政投诉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后提起民事诉讼。企业开展维权行动前,首先需明确希望通过维权达到何种目的,是更看重速度还是更看重结果。所谓结果是更侧重于获得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还是以打促和形成权利许可,亦或是获得经济赔偿、震慑竞争对手、追究主要人员责任等。相对应的,可采取的维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投诉、申请诉前禁令、提起权利确认之诉、提起侵权之诉、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法人或自然人刑事责任等手段。不同维权措施各有利弊,企业明确目标后应尽力执行,慎重修改。

普通诉讼案件经过一、二级法院的审理,可能共需历时一年至一年半左右时间方可得到生效判决。如权利人更看重维权的速度,在需针对多个侵权目标同时发起维权行动的情况下,则可考虑优先采用行政投诉的方式维权,如此将更方便达到权利人的效率目的。但由于行政部门执法权有限,该种方法难以直接帮助权利人获取与通过法院审判程序得到赔偿金相接近的经济赔偿结果。如权利人对于赔偿金额有所追求,仍建议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加以争取。

合理使用救济举措

在正式开展维权行动前,权利人迫于各方压力,有可能采取发布函件的方式警示侵权人、帮助消费者或下游客户辨清真伪,以期尽早扭转被动局面。实践中,曾有权利人在未获得具有司法效力的文书认定对方行为确已构成侵权的情况下,通过公开渠道发布函件,甚至以“山寨”、“无耻”等主观意识强烈的字眼描述对方,该行为将使信息发布者陷于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风险。严重者,信息发布者还将因此承担经济赔偿及公开道歉的责任。

故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在案件尚未形成定论前,维权方应时刻保持克制,诉前活动以措辞严谨客观的非公开企业函、律师函形式为宜。如确有证据证明对方不立即停止侵权将使权利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权利人也可以考虑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的方式,以合法的手段暂停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充分了解维权成本

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成本主要指经济成本及时间成本。知识产权维权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参与者除权利人、服务律师外,还可能涉及专业调查团队、公证机构、鉴定机构、行政机构、审理法院等多个主体或部门。虽然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在维权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将可能由侵权人最终承担,但在开展维权行动前,企业仍应对各项流程所花费的时间及经济成本进行充分预估。

如上文,调查及公证通常属于知识产权维权行动必不可少的环节。为合理规划成本支出,企业在面对侵权主体不一、侵权点分布范围较广的情况时,应对各维权目标进行细致梳理,确定打击顺序。例如,可将侵权规模庞大、持续时间长、侵权获利较高者,作为第一阶段重点打击目标,将其他零散侵权主体作为次阶段攻击目标。此举可避免在同一时期针对所有侵权行为无差别投入精力,进而给企业造成案件管理、成本支出等多重负担。

另外,在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中,如权利人掌握的证据形成于域外,还需通过公证转递的方式将证据引入,方可用于大陆地区诉讼活动,该引入过程将可能需协调境外律师或机构、境内律师及公证机构等多方主体;无论是时间上还是经济上,均有可能给企业管理和年度财务规划带来新的挑战。

最后,在诉讼案由的选择上,企业也可将其与诉讼成本问题结合考量。在某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企业往往在选择提起确权之诉还是侵权之诉之间犹疑。如经过评估认为,提起两种诉讼所需花费的精力、律师工作内容、费用支出等存在一定重合的情况,企业可从节省经济支出的角度,考虑选择侵权之诉,以期实现由侵权人承担维权合理开支的目标。

作者: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中心律师李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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