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并购中的特殊税务重组

作者: 王晓野,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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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被投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实现退出,是私募股权及风险投资(PE/VC)的重要退出路径,而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前,通常需理顺企业股权和资产的脉络,期间往往会涉及企业间资产并购。在企业资产并购过程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将有助于顺利实施资产并购,降低税务成本,甚至能解决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IPO审核重点关注的问题,因此也值得PE/VC机构去关注。企业资产并购主要涉及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若存在土地房产并购,还涉及土地增值税。

王晓野 Sean Wang 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Boss & Young
王晓野
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企业所得税可免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实质性条件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其中,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可选择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可选择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文)将相关比例做了调整,使得操作空间变大。该文将适用条件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增值税实际可免征: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该条所罗列项目中,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须核价,其他项目可按协商价格交易。

土地增值税可暂不征收:《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文),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该政策继续实施至20201231日。

笔者通过2016年负责处理的实例,进一步说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恰当实施的效果。

某拟上市公司计划以201720182019年作为申报财务年度,其名下无厂房资产,通过租赁使用股东各自企业厂房用于生产经营,而股东企业还分别给拟上市主体供货,故需置入厂房资产,解决经营场地问题及重大且频繁的关联交易,但方案又不能因重大资产重组而对既定的IPO申报期构成实质障碍。2016 11月下旬,公司股东会决定将股东企业的厂房土地、业务纳入拟上市主体,为了不影响财务年度的适用,资产并购须在2016年底前完成。

拟上市主体支付股权为对价,将股东企业厂房、土地、设备、部分债权债务和人员等组合成的资产组置入;股东企业分别将资产组根据评估价值,按照拟定的市净率,对拟上市主体进行增资;并入资产组后的拟上市主体股权架构,变成自然人及各自企业共同持股,按照前述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实施特殊税务处理。此方案主要涉及的职能部门和流程为:工商局办理增资、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更名、国税地税出具认证证明等。

最终,此项资产并购在一个月内完成。该方式优点在于合法合规、所需时间短、税务成本低,缺点在于后续法人股东减持股票时税负较高。但若在资产并购股权架构设计时,将此缺点因素考虑进去,就法人股东持股比例,通过资产并购作价的市净率进行事先调整,使得法人股东倾向于作为发起人对上市公司保持持有一定股份比例的平台,则该缺点将仅作为理论上的缺点而存在。

作者: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晓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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