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ABS助中小企融资

作者: 周涛、何谦,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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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以来,规模较大的企业和资产在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中占了绝对主导地位,鲜有中小企业参与空间。不过近年来,在万科集团供应链金融ABS等开创性产品率先破题以后,供应链金融ABS成为依托大型房地产企业的各中小供应商融资新路径。进入2018年以来,随着以笔者团队承办的“平安-比亚迪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代表的一批服务新经济的ABS陆续获批,该模式已从传统房地产行业快速向新经济、互联网等领域覆盖,成为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重要品种。

周涛 ZHOU TAO 国枫律师事务所授薪合伙人 Salary Partner Grandway Law Offices
周涛
ZHOU TAO
国枫律师事务所授薪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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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融资渠道相比,供应链金融ABS以核心企业为依托,有助于为上游企业拓展新的融资渠道,可有效降低对传统银行的信贷依赖,并加快资金回笼,对中小企业盘活应收账款资产、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有重要意义。

反向保理是归集供应链应付款的有效渠道。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以核心企业供应链应付款(即供应商应收款)为基础现金来源。反向保理模式通过将供应商对核心企业下属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至保理商方式实现债权归集,该模式下保理商考量的是核心企业而非供应商的资信情况,核心企业作为债务人通过对应付账款和转让事项的确认为保理融资提供一定的增信,使中小供应商能够以较低的资金成本提前回笼应收账款,同时核心企业亦实现了其对供应商、应付账期和现金流的有效管理。

本交易结构下,核心企业的信用加入通常有两种操作模式:(1)债务加入。核心企业作为共同债务人,对入池应收账款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核心企业的债务加入并未免除下属公司根据基础交易应承担的付款义务,下属公司未退出原始债权债务关系;(2)担保。在下属公司不履行到期付款义务时由核心企业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同时,针对核心企业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下降带来的债务人偿债风险,专项计划往往设置提前清偿安排。

基础资产核查

核心企业反向保理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应同样遵循真实、合法、权利归属明确、无权利负担及转让行为合法有效的一般标准。同时基于该模式的特点,尽职调查还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两次债权转让通知的合法性、有效性。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针对供应商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予原始权益人、原始权益人将该等债权再次出售予专项计划的事宜,分别向核心企业下属公司发出通知;同时,原始权益人及/或计划管理人应取得债务人签署的回执或确认函,确认债务人已知悉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

两次应收账款转让的登记手续。《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以融资为目的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同时参考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前海蛇口自贸区内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的规定:“保理商应当登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对应收账款的权属状况进行查询,未经查询的,不构成善意。”

何谦 HE QIAN 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Associate Grandway Law Offices
何谦
HE QIAN
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Associ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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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我们认为,虽然应收账款转让并非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范围,但基于转让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及保理商作为专业机构高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注意义务,保理商在第一次债权转让中即应对基础资产进行逐笔查询和登记,向计划管理人和中介机构提供登记系统排他性查询结果和登记表,并在向专项计划转让债权时协助计划管理人完成二次转让登记手续。

底层基础交易的穿透核查和重要债务人或担保人的全面调查。保理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受限于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就保理商已合法取得并转让至专项计划的应收账款债权,应当同时对债权形成的底层基础交易进行穿透核查。通过核查基础交易合同、订单及能证明债权人基础交易合同义务履行的单据或其他相关资料,确认债权人已经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满足,且债务人履行其付款义务不存在任何抗辩事由和抵销情形。同时,需全面调查重要债务人或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确保其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

周涛是国枫律师事务所驻深圳授薪合伙人。其联系方式为电话+86 755 2399 3388 以及电邮 zhoutao@grandwaylaw.com

何谦是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其联系方式为电话+86 755 2399 3388 以及电邮 heqian@grandway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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