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卡”之法律关系

作者: 陈行法、 胡光健,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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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卡?

答:目前很多保险公司销售的保险卡属于卡式电子保单业务,即购买保险卡之后,可于保险公司网站上按照规定的相应步骤进行保险卡激活操作,在激活后所形成的电子保单可以在网上查询或打印下载。投保人无需再填写投保单,保险人也不再向投保人出具纸质的保单。

陈行法 Chen Xingfa 安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AnJie Law Firm
陈行法
Chen Xing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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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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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该保险卡仅涉及家庭财产险、人身综合意外险等少数险种。

问:如何认定保险卡的保单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

答:通常情况下,投保人填写好投保单后交给保险人即构成要约,保险人在核保后同意承保即构成承诺,保险合同成立。但是,注册激活式保险卡作为无纸化的电子保单,没有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的程序。因此,其在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等问题上与普通纸质保单也存在着一定区别。

对于保险卡的成立与生效问题,目前,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人收取保费,应视为同意承保,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保费时成立并生效,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卡的有效期内,以谁的名义激活、何时激活只是持卡人的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投保人缴费应该视为要约,所缴费用为预交之保费,通过网上设置的激活流程,即保险卡被激活时,被保险人和保险责任期限确定,合同成立并生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期限起算是两个不同概念,时间并不一定重合。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保费时成立并生效,激活保险卡是确定具体的被保险人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

 胡光健 Hu Guangjian 安杰律师事务所 高级律师 Senior Lawyer AnJie Law Firm

胡光健
Hu Guangjian
安杰律师事务所
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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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投保人向保险人缴费购买保险卡构成要约,其所缴费用乃保险合同的保费。保险人收取保费时,证明双方已就保险卡载明的保险责任范围、保费金额、保险限额、保险期间、保险条款等保险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合意,保险合同成立。中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签发保险凭证是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尽的义务,而非保险合同生效条件。因此,保险人收取保费即为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承诺,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激活注册保险卡并生成电子保单,是在保险公司网站上以数据电文形式确定被保险人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

同时,保监会出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规范》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产品上标明激活注册方式,并明确提示消费者保险责任在激活注册后才开始。”虽然该规定仅针对人身伤害意外保险,但从中可以看出保监会已明确激活注册式保险卡模式下保险责任期间的开始时间。

问:如何确定保险卡保单项下的投保人?

答:《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卡式电子保单在购买保险卡、缴纳保费时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即投保人与保险人已经达成了一致。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购买保险卡的人应为投保人。

但在实践中,购卡人在购买保险卡后经常由于馈赠或公司用作福利发放给员工等原因而造成保险卡被转让。此时,受让人获得了注册激活保险卡的权利,同时具有了为特定被保险人投保之目的,而且只有注册激活者才能确定被保险人;在激活过程中根据投保流程,阅读具体的保险条款以及保险人免责条款等说明内容,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输入被保险人各种信息,就被保险人的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通过审核程序后,最终激活保险卡并生成电子保单。因此,在保险卡被转让的情况下,保险卡之受让人通过激活或者委托他人激活保险卡成为投保人。

问:如何确定保险卡保单项下的被保险人?

答:《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即通常情况下,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被保险人等保险合同内容及权利义务等都已确定。

而在保险卡的模式下,由于其特殊性,保险人在出售保险卡之时,虽然与投保人就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达成了一致,但并未具体确定被保险人,而是需由投保人在注册激活时进行确定。保险人以其网站上设定的投保流程,在卡载明的有效激活期内,接纳任何符合承保条件的对象作为
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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