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并购中的实务操作

作者: 汪涛、于逸,共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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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信托业协会公布的数据,今年上半年信托公司的信托资产规模已达人民币5.5万亿元,远超证券、基金行业。在资本市场群雄逐鹿的时代,信托公司屡屡实现逆势增长,已然成为金融行业的发展翘楚,令众多境内外投资者纷至沓来。笔者有幸参与了国内多家信托公司的并购重组,对其中涉及的法律实务问题深有体会,在此略表一二。

并购依据

信托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受银监会的监管,其并购也必须先经银监会(局)的审批(持有上市的信托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该过程适用《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等规定。

汪涛, 共和律师事务所, 深圳办公室, 合伙人
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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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资质

为避免信托公司成为其股东借道融资套现的工具,信托公司的投资者被设置了严格的准入条件,以境内非金融机构的要求为例:1)企业法人;2)声誉、诚信及纳税记录良好;3)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5)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6)入股资金真实合法,非借贷或他人委托资金;7)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入股信托公司不超过两家,其中绝对控股不超过一家;8)三年内不转让信托公司股权,不将该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9)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净资产的50%;10)其他。

实务操作

建议投资者为母公司或控股公司 对于一般的企业并购,投资者完全可以设立一特殊目的公司(SPV)或项目公司进行交易;但就信托公司而言,虽然法律对于投资者的注册资本、成立时间没有强制性要求,但诸如净资产、权益性投资余额、连续两年盈利等皆为硬性指标,旨在引进实力型股东增强信托公司的整体实力,且监管部门亦会要求投资者提供其基本情况,并逐级披露控股直至最终的实际控制人。据笔者了解,监管部门更青睐实力雄厚、产品创新、行业标杆的母公司、集团控股公司作为投资者,除非有特殊情况,一般不会考虑壳公司或控股层级过多的子公司。所以,SPV或项目公司往往无法符合信托公司并购要求。

于逸, 共和律师事务所, 深圳办公室, 实习律师
于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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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防范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超红线 由于中国的信托公司对境外投资者并未完全开放,目前限定单家境外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超过20%,多家投资比例加总一般不超过25%。对此,监管部门会审查境外投资者的认购股权比例,还会格外关注并购交易文件的条款细则,以判断境外投资者是否会通过投资、协议安排而实际控制信托公司的其他投资人,例如:与其他投资人达成一致行动条款,或境外投资者向信托公司委派的董事人数远超出其根据持股比例所有权委派的人数。虽然该等条款并不会必然对审批产生不利影响,但为避免因此造成审批延误,仍需谨慎对待,并与监管部门事先沟通。

要准确理解“权益性投资余额占净资产比例”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说明何为“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50%”,因此不少投资者误以为是指收购股权所占的信托公司注册资本金与其净资产之间的比例。实则不然,该标准实质核查的是投资者的资本充足性。根据笔者经验,由于投资者往往是溢价收购,其所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远高于该股权所占的注册资本金,因此应以投资者收购信托公司股权的实际对价为基准,要求该对价与其净资产之间的比例不超过50%。未满足该要求的投资者应提前增资。

灵活性

留意审慎审查原则 虽然监管部门应在受理并购申请后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但实践中,监管部门基于审慎原则,审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增补文件,且增补范围并非局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实际的审批时限与申报内容也就据此调整。

所以,该原则为投资者在申报文件过程中所应遵守的“帝王原则”,为避免因未能通过审批而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投资者在设计并购协议条款时,应充分预见到该情况,明确约定未能通过监管部门审批时的交易退出与责任承担条款。

综上,虽然信托牌照稀缺,信托公司的并购颇显不易,但若可以熟识相关法规政策,妥善把握监管部门的审批要求,将有助于信托公司并购项目的事半功倍。

汪涛是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驻深圳合伙人;于逸是共和所驻深圳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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