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案确保香港仲裁制度保持世界一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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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仲裁(修订)条例草案》于2013年3月28日刊登于政府宪报。修订草案将于2013年4月24日提交香港立法会审议,以确保香港作为国际仲裁地保持在亚洲和全世界的领先地位。

修订草案涉及的两个最重要的问题是:

  1.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安排》)纳入《香港仲裁条例》;
  2. 香港法院强制执行紧急仲裁员作出的紧急救济裁决之实施机制。

修订草案还在《仲裁条例》第75条阐明了由香港法院评定仲裁程序的费用,并在附属法例A第2段更新了《纽约公约》缔约方名单。

《安排》

修订草案建议将2013年1月7日香港与澳门签署的《安排》纳入法律。香港-澳门《安排》比照了香港和中国大陆之间于2000年签署的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因此,修订草案关于实施《安排》的修改建议一定程度上参照了《仲裁条例》第10部第3分部,即有关对内地仲裁裁决的执行机制。

紧急救济裁决的强制执行

根据修订草案,紧急仲裁员被定义为“为处理各方在组成仲裁庭之前提出的紧急济助申请…而根据各方协议或采用的仲裁规则委任的”个人。

近年来,一流的仲裁机构越来越倾向于在其规则许可的情况下提供紧急仲裁员的委任。国际商会(ICC)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都实施了这样的程序,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有望紧随两者之后,其仲裁规则的修改不久将公布。

修订后的紧急仲裁规则使当事人在正式组成仲裁庭之前能够(在法院之外)寻求临时救济。而根据修订之前的《仲裁条例》,紧急仲裁员作出的紧急救济裁决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并不明确。

修订草案提出的修订意见将解决香港仲裁制度中的这个含糊点。修订草案第3A部宣称,“紧急仲裁员批给的任何紧急济助…犹如具有同等效力的原讼法庭命令或指示般,以同样方式强制执行”。

完全相同的话也出现在《仲裁条例》第61条有关仲裁庭的命令或指示的强制执行的规定中,这表明紧急仲裁员作出的任何救济与正式仲裁庭裁决将以同样的方式得到强制执行。

其他修改建议

修订草案还寻求修订《仲裁条例》第75条有关仲裁程序费用的评定基准。它旨在限制按照胜诉方已经投入的必要费用的评定基准(即按照“诉讼各方”的对评基准评定——见《高等法院规则》第62号命令第28(2)条规则)。

修订草案建议在《仲裁条例》附属法例A第2段更新《纽约公约》缔约方名单,加入斐济、列支敦士登、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以及塔吉克斯坦,以反映《纽约公约》缔约方数量已增至148个。

结语

香港-澳门《安排》的纳入,解释了港澳之间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问题,使该问题更为明确。修订草案一旦通过,也将使紧急仲裁员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为各方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寻求临时救济提供了法庭之外的另一种机制。

仲裁程序费用评估方法的修改、《纽约公约》缔约方名单的更新,是对《香港仲裁条例》的强化,为香港保持其世界领先的仲裁法域地位增加了砝码。

作者:Gavin Denton和林柏谚来自于香港仲裁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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