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委会有效运转助力化解债务危机

作者: 张文良、赵佳佳,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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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债委会)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化解债务危机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原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2016年全国银行业工作会议上提出全面推行。银保监会于2016年、2017年发文指导债委会相关工作的开展,债委会逐步成为金融债权处置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工作机制。

张文良 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文良
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主要问题

无立法支持,债委会权威性不够。目前债委会运行的政策依据是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6]1196号,“1196号文”)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7]802号,“802号文”),没有上位法的相关规定。

债委会是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因此债委会的运行主要依靠监管和政府部门的指令、债委会主席单位的协调和债权人之间的磋商,缺乏权威性,运行效率低。

局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不适应目前企业负债多元化的现状。由于1196号文以及802号文无法约束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债权人,该部分债权人在企业发生债务危机时往往倾向于单独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使企业的整体债务重组无法顺利进行。

运作经验

目前,植德律所已为多家金融机构债委会或债委会成员就债委会的组建、运转及涉及的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等相关事项提供法律服务,就债委会如何有效运转总结了一些心得和经验。

赵佳佳 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赵佳佳
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争取监管、政府、法院等部门强有力的领导和支持。如前文所述,由于债委会缺乏权威性,其有效运行有赖于监管部门、银行业协会、政府和司法部门的大力支持。特别是如果能够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将全部案件指定统一管辖,则可以为债委会的工作获得有利的外部环境。

选任有担当、有情怀的主席单位。一个大型企业的债委会动辄上百家债权人,债委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即统一又矛盾,债委会的工作非常复杂、繁琐,债委会主席单位是债委会日常运作的牵头人,主席单位的工作不得力将导致债委会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不应当以债权金额为选举债委会主席单位的唯一标准。

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债权人。虽然金融机构债委会制度适用的范围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但是并不妨碍非金融机构债权人加入债委会,为了实现债权人统一行动,保证债委会有效运转,应该邀请和说服尽可能多的债权人加入债委会。

开好第一次债委会。万事开头难,对于债权人数量众多的企业,债委会会议的组织工作耗时耗力,因此必须保证每一次会议都经过精心准备,达到会议召开的目的。第一次债委会应当确定债委会的组织架构和债委会工作的方向及原则,在前期准备工作充分的情况下,最好能同时通过《债权人协议》和《债委会议事规则》,为后续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严谨、可操作的《债权人协议》和《债委会议事规则》。由于没有法律作为支撑,债委会运转的依据来自于银保监会的文件,《债权人协议》和《债委会议事规则》,而《债权人协议》和《债委会议事规则》应当结合企业的业务、债权、债务情况来制定,保证具有可操作性。

把握最佳的重组时机,制定公平、可行的重组方案。为了保证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应当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把握最佳的债务和业务重组时机。

单独行动的债权人不应获得额外的不合理利益。应该确定单独行动的债权人不应获得超过债委会框架外的不合理利益的原则,并且尽最大可能保证这个原则,这样债权人才不会有动力挑战债委会制度,以保证全体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以破产清算为标尺和底线。为了保证债委会的公平和公正,应当以破产清算情况下各主体的可实现的权利状况作为整体债务重组的基准,而且原则上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应当大于破产清算能够获得的利益。

总之,针对负债规模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重组价值的企业,债委会制度和工作机制可以开创合作博弈的新局面,通过集体协商、集体决策、一致行动,重塑银、政、企互信合作机制,为统筹解决企业债务问题赢得时间和空间,有效推动债务重组、化解债务危机。

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文良、赵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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