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区、后报关”范围扩大

作者: 俞卫锋、侯杨萍,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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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海关于2014年4月21日发布《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境外入区货物“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6号)(6号公告),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积极尝试

“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是国务院2013年9月18日印发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项下海关“一线放开”创新监管制度的积极尝试之一。6号公告发布前,上海海关在2013年10月初确定首批6家注册登记在上海自贸区内的企业(区内企业)试点“先入区、后报关”作业模式,且试点企业于2013年12月增加至47家,以AA类(海关对企业的管理类别)的经营单位、仓储企业以及部分条件成熟的A类生产企业为主。6号公告的发布旨在将“先进区、后报关”的创新监管模式扩大至整个自贸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

下文根据6号公告, 就“先进区、后报关”的概念、适用条件和开展方式进行简要介绍。

俞卫锋 David Yu 通力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Llinks Law Offices
俞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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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和适用条件

“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是指:在自贸区境外入区环节,区内企业可以凭进境货物的舱单等信息先向海关简要申报,并办理口岸提货和货物进区手续,再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办理进境货物正式申报手续。

开展“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区内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企业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
  • 已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但如果区内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暂停对其适用“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1)不符合业务开展条件的;2)涉嫌走私或者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立案调查的;3)有其他违法行为,海关认为需要暂停的。此外,如企业货物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境货物的,不适用“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

侯杨萍 Shirley Hou 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Associate Llinks Law Offices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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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方式

区内企业开展“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应首先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备案手续主要递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进区、后报关”业务模式备案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主管海关根据情况可能会要求提交其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主管海关在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反馈申请企业是否可开展“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

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全部或者部分业务适用“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如选用“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将按以下步骤开展:

  1. 企业在信息化系统企业端中如实填制“提货申请单”并发送至主管海关;
  2. 企业接收到核准信息后前往口岸提货,并在信息化系统企业端打印“提货通知书”;
  3. 监管场所经营人凭海关电子信息办理货物提离手续;
  4. 提货后24小时内企业凭“提货通知书”将货物运入试验区;
  5. 企业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境备案。

如企业货物已入区但尚未进行备案的,该等货物不得出区。

不是放松监管

“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下,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可凭进境货物的舱单等信息先向海关简要申报,办理口岸提货和货物进区手续,再在一定的时限内向海关办理进境货物正式申报手续。与过去“先报关、后入区”的传统“串联式”通关模式相比,新模式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把提货入区作业与申报备案手续“并联”进行,货物入自贸区通关时间可大幅缩短且物流成本亦可相应减少。

但是,我们认为“一线放开”并不意味着海关放松监管,而是基于信息化系统将报关手续调整至货物入区后。海关禁止入区但未进行备案的货物出区,且海关有权在企业不符合业务开展条件或存在违法行为时暂停对其适用“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因此, 在“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企业仍需注意进口流程中的合规管理,确保报送各部门的信息和资料的交叉核对和内部管理,并需要特别审核内部管理流程,避免出现企业的管理分类降级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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