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中小企资金困难《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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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rules to govern registration of debt-for-equity swa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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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11123日公布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办法已于20121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的债权转股权登记:(1)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为防范债权转股权的潜在风险,《管理办法》作了相应规定。比如,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若有两个以上债权人,债权人对债权应该已作出分割(第四条);债权须经过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第七条);债权转股权须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第八条);债权转股权的公司登记信息将被依法公开(第十四条)。

《管理办法》也对出资额作出了一些限制。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70%。第七条则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须经过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
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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