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及其解决

作者: 章剑舟,安杰律师事务所
0
3158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公司股权发生变更,公司的控制权、董事等高管、法定代表人及公司的治理结构均可能因之发生变化。实践中,常发生被更替的董事或者法定代表人拒不归还公司的证照的情况。

问:解决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途径?答:经协商,争取证照实际持有人主动返还证照。这是解决公司证照纠纷、重新取回公司证照最高效的办法。

章剑舟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章剑舟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如协商失败,应争取尽快补办公司的证照:在认可的平面纸媒上发布公司证照遗失作废声明,然后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和新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申请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办公司营业执照,取得新的营业执照后再去相关的行政机构补办公司印章和其他证照。补办后,原有证照被公司之外的他人掌握,依然存在恶意利用作废证照的风险。因此,还是有必要主张取回公司原有证照。

如股权投资存在争议,原有股东或是法定代表人可能会给公司办理新的公司证照的行为设置障碍(如对方可对股东会的决议效力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公司法》第22条撤销该任命新的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在相关决议效力受到质疑的情况下,公司很可能无法顺利补办新的公司证照,因而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要求持有人归还公司证照更为必要。

问:应该由哪个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或者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答:公司拥有公司证照的所有权。因此,公司是请求返还公司证照的权利主体。

一般而言,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或作为申请人提起仲裁,法律文书(起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上需加盖公司印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但如公司印章缺位,仅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即可。《民法通则》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活动,经其签字认可的法律文书足以代表公司意志。

法定代表人可直接在法律文书上签字向非法定代表人主张返还公司证照,向法院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或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申请。

如果是向原来的法定代表人主张返还公司证照,如原来的法定代表人持有证照不还,或者原来的法定代表人指令他人持有证照不还,公司需在起诉或提请仲裁前通过股东会决议任命新的法定代表人,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法律文书。需注意的是,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未办理该备案登记并不影响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成立。在2014年“陈玉高与无锡市联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中,原法定代表人陈玉高以股东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为由,拒不向新法定代表人李达进移交公司证照,李达进遂代表公司起诉要求原法定代表人返还证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属于备案性质,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确定李达进担任联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效力。李达进作为新任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联众公司提起诉讼。”

问: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或向哪个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答: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是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民事案由规定》中新增的独立案由,起诉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17条和《物权法》第34条,其为侵权法律关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州榭妆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李捷、古富华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在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与北京安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都确认了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该依据侵权法律关系确定管辖。

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则界定了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所以,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权利主体可以向任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外,公司章程中如果约定了公司经营中出现了相关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予以仲裁,公司要求相关人员返还公司证照也可向约定的仲裁机关提起申请。

作者: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章剑舟

AnJie Law

北京市朝阳区东方东路19号院5号楼

亮马桥外交办公大楼D119 邮编: 100600

19/F Tower D1, Liangmaqiao Diplomatic

Office Building, 19 Dongfang East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600, China

电话 Tel: +86 10 8567 5988

传真 Fax: +86 10 8567 5999

电子信箱 E-mail:

zhangjianzhou@anjielaw.com

www.anjielaw.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