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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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事项或交易中,有时会有两家或多家律师事务所合作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本文以下指称“共同法律顾问”。最常见的情形是一笔交易具有跨境性质,担任国际法律顾问或者首席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会委托其他法域的本地律所提供当地法律服务。

虽然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参与通常会减少需要两家或多家律师事务所参与的需要,但总是会存在需要两家或多家律师事务所参与的跨境交易。本期文章将讨论这些场景下共同法律顾问之间的关系、性质以及首席律所在委托本地律所时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本期文章还将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供一些在其委托本地律所的最佳实践建议。

这些问题在中国等市场中尤为相关,因为在中国只有中国律师事务所可以提供中国法律服务,外国律所不允许聘用中国律师和从事中国法律业务。(有关中国该问题的讨论,请参见《商法》2013年7/8月商法词汇文章:《法律服务的开放与整合》。)

近期,上海自贸区允许外国律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通过合营方式进行更密切的整合。不过,目前中国对外国律所的监管框架仍要求外国律所在其客户需要取得中国法律服务时应当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可以从事特定的活动,但不包括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过,它们可以代表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中国法律事务;或者订立合同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

共同法律顾问的关系性质如何?

在大多数情况下,首席律所作为客户的代理人委托本地律所工作。因此,本地律所与客户建立直接合同关系,首席律所作为客户的代理人与本地律所沟通和打交道,本地律所与首席律所之间并无合同关系。

这种安排有两个重要的影响。首先,首席律所不对本地律所向客户提供的意见负有合同上的责任,因为首席律所是作为客户的代理人委托本地律所工作,而不是独立的
委托人。

在这些情况下,谨慎的做法是首席律所和本地律所签署的聘用协议清晰约定两家律师事务所的职责分配,以免出现各律师事务所提供意见的范围混淆的情况。

其次,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应当是客户而不是首席律所有义务向本地律所支付费用。

事实上,首席律所在委托本地律所时经常会明确表示它没有向本地律所支付客户费用的义务,并且它只会在收到客户支付的相关费用之后向本地律所支付其费用。这符合只要披露了代理关系和委托人的身份,代理人就代理范围内的行为不向第三方承担责任的原则(《民法通则》第63条体现了该原则)。

或者,首席律所有时会以分包形式委托本地律所工作。换言之,本地律所是首席律所的分包商,只有首席律所与客户建立了合同关系,并且作为主承销商,首席律所对本地律所提供的意见负有合同上的义务。不同于与客户建立合同关系,本地律所与首席律所根据两家之间的分包合同建立了合同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本地律所对于其提供的错误意见不向客户负有合同义务,但是它仍然可能因为对客户负有提醒注意义务而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分包安排通常在有多家本地律所参与、本地律所的工作范围有限、客户只希望与首席律所建立合同关系等情况下出现。

在这些情况下,分包律师事务所了解客户聘用首席律所的基础以及确保其分包合同条款符合客户与首席律所之间的约定是非常重要的。比如,如果首席律所对于客户承担责任限额,分包律师事务所应当保证责任限额包含了首席律所的分包商以及首席律所自身。

首席律所委托本地律所时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如上所述,在作为客户的代理人委托本地律所时,首席律所对于本地律所的建议不承担责任。不过,如果首席律所在向本地律所发出委托和进行情况说明时存在过错、过失,它仍然可能需要向客户承担合同和侵权责任。

从合同的角度来看,首席律所的工作范围通常包括向本地律所发出委托和进行情况说明,并向本地律所提供其发表意见所需要的信息。基于此,本地律所通常可以信赖首席律所的前期工作和首席律所就项目背景和工作范围提供的信息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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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新书《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law.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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