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红包问题加强反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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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促进执法活动的公正性,海关总署于2012年4月2日公布19号公告,针对送收“红包”(即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等)的行为规定了新的反腐措施。

story_4_picture_retouch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严禁接受工作对象以任何形式赠送的“红包”。任何海关单位或其工作人员收受“红包”、隐瞒或私分“红包”的,将受到纪律处分。涉及刑事案件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起诉。

海关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亲属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该工作人员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红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该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罚。

海关单位一旦查实工作对象向海关单位或个人赠送“红包”的,海关单位应当致函通报给该工作对象个人、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并退回所送“红包”。无法退回的“红包”,应当上缴国库。

在下列情况下,海关单位应当在报关大厅等类似场所公布有关情况:(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累计两次以上送“红包”的;(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送“红包”金额折合人民币5000元(780美元)以上的;(三)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同时或者同一场合向三名以上海关工作人员送“红包”的;(四)送“红包”行为属行贿性质的。

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送“红包”者名称、“红包”金额及海关处理“红包”的情况。中国海关将密切监控送“红包”者的进出口活动。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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