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顾信息共享与著作权保护

作者: 王亚东以及单萌, 润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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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底,韩寒等三位作家起诉百度文库侵犯其著作权案一审判决生效,法院判令百度赔偿众作家经济损失17.3万元人民币。百度文库作为一个文档分享平台,收集各种文档供网友在线阅读和下载,鼓励网友主动上传文档,其中除了公益的知识内容,还包括大量网络文学作品和已出版文学作品的电子书。

王亚东 润明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王亚东
润明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信息资源的共享不会导致损耗,反而会扩张信息总量,使整个社会获益;保护著作权则能激发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可见,信息资源共享和著作权保护殊途同归,都是为了激励创作和人类精神文明的可持续发展。但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信息共享和著作权保护之间出现了难以调和的冲突。在传统的纸质书籍和新兴的电子书籍间,公众自然更倾向于选择成本更低甚至免费的一方。

网络信息资源共享对于公众信息知情权的保护、公民教育的普及有巨大作用。过分扩张著作权的权利边界会使社会公众利用信息资源举步维艰,处处面临侵权的危险;但是,如果作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无异于阻塞了知识的源头。通过立法合理配置著作权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社会公众等各方的利益,才能保证信息资源共享和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平衡,这也是中国本次著作权法修订亟待解决的问题。

加强保护著作权

今年7月,国家版权局颁布了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的第二稿,该稿考虑到著作权保护现状、技术发展水平等社会现实,以及过去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法律适用的疑难点,加强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

该草案明确了对著作权的载体“作品”的定义,廓清了著作权的权利边界并增加了追续权,减少权利交叉重合,细化规定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厘清了著作权的概念和范围,使著作权法的适用更具可操作性。

合理使用

该草案严格规定了属于“合理使用作品”的条件,取消或缩小原有法定许可的范围,进一步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草案在侵权责任中提高法定侵权赔偿数额上限,并对屡次侵权的行为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有助于提高侵权成本,打击侵权行为。

草案调整了原有著作权内容中与现有技术发展不符的情形,增加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增强在互联网时代保护著作权的手段。

上述修改符合了网络时代著作权相应发展的趋势,也根据中国目前的国情给予著作权人更强的保护。

单萌 润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单萌
润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加重服务商义务

在作家诉百度文库侵权纠纷案中,百度曾援引“网络避风港”原则进行辩解。在本次著作权法修改之前,“网络避风港”见于2006年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其中规定:网络储存及搜索提供商在接到权利人申请通知后,断开侵权的相关链接,即可不承担赔偿责任。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重申了避风港原则,但是也明确了适用避风港原则的界限:仅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单纯网络技术服务(储存、搜索或者链接等),而不适用于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

此条款若在正式法律中得到通过,将加重类似百度文库这样的资源共享平台服务提供商的监管义务,并进一步限制网上的非法下载行为。

照顾公众利益

本次修改草案初稿中,立法者为了平衡著作权保护和作品传播、文化发展之间的矛盾,在草案初稿第46条中放宽了作品传播的限制条件,但一经发布就引起作者集团的强烈反对。在修改草案第二稿中,上述条款被删去。

立法者的初衷是进一步促进信息资源共享,但由于目前中国民众的版权意识没有完全确立,盗版现象较为猖獗,作者往往成为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弱势群体。一旦侵权行为使作品进入公众领域,作者通过法律救济手段制止侵权挽回损失的成功率就越小,再加上发达的网络技术对作品传播的推波助澜,损害将是巨大的。草案第二稿强化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保证了信息资源共享的源头活水,这对社会公众利大于弊。

但是随着电子图书的正版化、电子图书馆数据库的建立,立法中电子图书馆数据库相关的“合理使用”制度也应当相应增加。电子图书馆是实体图书馆在网络上的延伸,都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才能保证公众通过二者都能获取信息资源。

王亚东是润明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单萌是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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