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允许就香港仲裁程序提供临时救济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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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kong-china-arbitration地允许就香港仲裁程序提供临时救济保全 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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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本地政府和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这是一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安排,它允许仲裁地在中国内地之外的仲裁(仅限机构仲裁)当事人获得内地法院签发的可在内地执行的临时救济保全措施(包括资产和/或证据保全令),这是有史以来第一次。《安排》的规定是相互的,同样,仲裁地在内地的仲裁当事人可从香港法院获得类似的保全措施。《安排》将择日生效。

《安排》对于本地和国际商事组织具有重大意义。此前,只有将仲裁地选在中国内地的合同当事人能够获得该等保全。但是,许多国际当事人更偏向于在香港进行仲裁,这使得他们无法获得内地的临时救济
措施。

现在,《安排》将允许当事人在选择香港为仲裁地的同时在必要时获得中国内地的临时救济保全措施,这是有史以来第一次。

从宏观层面看,这一发展出现在一个重要的时间点。近年来,中国采取多项措施,旨在修改其仲裁和相关法律,司法和法律框架,让它们更好地融入现代社会,而《安排》与该等措施紧密相关。《安排》对于多个政策举措(包括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倡仪)的落地至关重要。《安排》同时也巩固和提升了香港作为该地区主要法律服务和争议解决地的地位。

《安排》的执行

《安排》将适用于仲裁地位于香港、由相关的仲裁机构或中国作为成员国加入的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常设机构开展的仲裁。相关机构和常设机构的名单正在拟定中,将由香港本地政府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确认。其中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可能还包括国际商会和贸仲委香港分会。

要获得临时救济,需经过两个流程:首先,香港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可向相关仲裁机构或常设机构申请临时救济(同时提交相关辅助信息和材料);然后,仲裁机构或常设机构将申请转交给中国内地法院。

《安排》具有追溯效力,适用于《安排》生效前开始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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