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出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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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于20111025日公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并将于20111125日起实施。《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从源头上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

规范主体

《规定》规范的主体主要是上市公司。如果产生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发起方是上市公司,则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

如果产生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发起方是上市公司以外的另一方,如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可能的重大事项发起方,则上述各方应各自填写本单位或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这些档案送达上市公司。

《规定》还对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做出了具体规定。该等人员应按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同时上市公司也应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相关行政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知情人档案的报送和使用

《规定》根据重大事项的类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报送作出了不同的要求。《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需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应包括: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在上述重大事项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一并报送证券交易所。对其他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需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有权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法律责任

《规定》明确了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保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如发现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或该等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或其拒不配合上市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证监会可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如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的,证监会将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如发现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情形,证监会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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