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贸信用保险与风险防范

作者: 周波, 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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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内贸信用保险)因其显著的金融属性,近年在国内的贸易尤其是大宗商品交易中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保障作用。但因为当前中国经济发展放缓,进入新常态阶段,内贸信用险又成为近两年出险率较高的险种之一。瀛泰律师事务所的保险法律团队这两年先后参与了多起内贸信用险纠纷案件,现就该类保险的特点及其纠纷的处理分享一些经验。

承保要件

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内贸信用险在保险标的、承保条件、风险分担、理赔条件等方面有着自己的特点。

保险标的。内贸信用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卖方)对其债务人(买方)的债权,即国内贸易中买方拖欠应付账款的情况下,保险人承担向被保险人支付贸易合同约定的款项。

承保条件。内贸信用险的融资金融属性,决定了承保时保险人需对被保险人交易对象即贸易买家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核与额度批复。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批准额度,保险人仅对额度限度内被保险人的买家所拖欠的应付账款承担保险责任。

风险分担。与一般财产险或责任险以免赔额或免赔率的方式来实现风险共担的模式不同,内贸信用险始终要求与被保险人共同承担债权违约的风险:保险人往往承担信用保险批准额度的85-90%,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剩余风险。这样做一方面可以规避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会促使被保险人协同保险公司向债务人追偿,以维护双方共同权益。

理赔条件。贸易合同中买家开始拖欠应付账款,并不会立即产生保险赔付责任:内贸信用险会特别设计三至六个月的索赔等待期。实践中,有相当部分的债权在等待期内通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共同催促或主张权利而得以回收,从而避免了复杂的定损和理赔流程,也减少了各方的成本。

周波 Paul Zhou 瀛泰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Wintell & Co
周波
Paul Zhou
瀛泰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Wintell & Co

风险控制要点

内贸信用险承保模式的特殊性,导致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避免内贸信用险出险率及妥善纠纷处置等风控措施也逐渐呈现出显著的规律性。

慎重调整信用额度。同银行提前抽贷的效应相似,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买家信用额度的调整,尤其是降低额度,往往成为影响买家还款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信用额度的调整应该慎重并且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履行必要通知义务。草率的调整和不恰当的通知,是导致众多买家短期内无法继续履行贸易合同付款责任的一个重要原因。

严格审查基础交易真实性。内贸基础交易的真实性,成为众多同类案件中保险人着力调查的重要环节,成为保险人最终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实践中,我们发现多起案例,原本正常履行的国内贸易交易,在卖家购买内贸信用险后,买家违约概率明显加大。其中确实存在被保险人与其关联公司虚构交易,转移风险、骗取保险赔款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加大对基础交易履行方式、货物发送或运输单据等真实性的审查,对相关交易发票和款项流转记录的财务数据进行核实。专项的财务审计和刑事线索的搜集,已经成为保险人常用的勘察定损手段。

妥善协调再保险人关系。内贸信用保险往往都有再保人的参与,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在理赔思路、配合程度上的默契,往往会影响内贸信用险的理赔进度和追偿效果。该险种在国内的开设时间不长,国内保险公司在理赔处理方面经验不足。加上与国外再保人思维方法上的差异、保险条款翻译后的语义偏差,均可能导致保险人与再保人对同一法律关系或法律概念的误解,进而引发双方产生分歧,导致案件处理的不顺利。

发展新趋势

随着近年P2P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兴起与融资租赁等创新性业务的快速发展,信用保险也迎来了发展的新机遇。信用险的重点也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出口信用保险或内贸信用险。赊销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等保险因与金融产品创新之间的密切联系,有望在未来发展中取得长足进步。

通过投保信用险来分散投资人、出借人或出租人的风险,已成为众多新型金融产品的优先选择。然而,保险人在此类基础交易关系上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将成为是否承保并最终承担保险责任的主要因素。我们相信,借助于更完善的信用体系的建立和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信用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将是个可期待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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