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规则及最新进展

作者: 夏毅斌、源盛以及马悦, 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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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交叉案件是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案件类型。它指向这样一种情况: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以及在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中,发现民事案件同时涉嫌刑事犯罪,并且引起民、刑案件的法律事实存在交叉重合,从而在程序处理和责任承担上刑、民产生相互影响。如何充分利用刑民交叉程序处理规则及掌握其最新进展,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值得深入探讨。

夏毅斌 安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夏毅斌
安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问:刑民交叉的产生原因是什么?答:刑民交叉之所以会产生,源于引起刑、民案件的法律事实存在着部分重合或完全重合。法律事实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方式和行为结果。法律事实存在重合,具体而言是指同一主体既是犯罪嫌疑人,也是民事关系主体;涉案财物既是犯罪指向的对象,也是民事法律关系指向的标的物;犯罪行为同时也是民事侵权行为或缔约行为;犯罪行为及民事法律行为可能造成了相同的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法律后果。

问:刑民交叉在程序上有何特殊的处理规则?答:在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上,我国司法实践长期以来都存在“先刑后民”为原则、“刑民并行”为补充、“先民后行”为例外的认识和做法。这些规则具体体现在包括“两高一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1985年8月19日失效)、《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1987年3月11日失效)、《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之中。

问:如何充分利用“先刑后民”原则维护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答:“先刑后民”指的是当刑、民案件出现交叉时,司法机关应先审理刑事案件,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再审理民事案件。作为处理刑民交叉类型案件的基本原则,“先刑后民”至少在两个方面可以被当事人充分加以利用:

第一、通过在先的刑事侦查获取支持民事诉请的相关证据。众所周知,刑事诉讼奉行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民事诉讼以优势证据规则、高度盖然性规则作为其证明标准,所以刑事程序对犯罪事实的取证要求、证明标准都明显高于民事诉讼程序。在案件事实的查明上,刑事机关能够动用较为丰富的侦查手段进行准确查明,从而为民事程序中的当事人提出权利主张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以帮助当事人高效地完成举证证明责任。

第二、弥补民事权益中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3年12月23日颁布)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也就是说,权益受损害方可利用前述规定,选择与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以及司法机关充分沟通,以退赃、退赔方式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刑罚,从而及时弥补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问:刑民交叉当前有何最新进展?答:近几年来,由于刑法修正较为频繁,对社会关系调整力度急剧加大;民间投融资及资本市场迅猛发展;互联网因其虚拟性、无边界性等特点,使得互不相识的主体之间能够轻易发生民事法律关系;金融的资本性、非实体性特点导致非法集资案件频发,而非法集资案件因其牵涉主体极为广泛,政府维稳压力较大,对司法干预力度加强等等。这些因素导致了刑民交叉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程序处理及实体问题争议巨大、矛盾突出,各方利益实际难以达到平衡。

作者: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夏毅斌;安杰律师王源盛、马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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