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企业信用信息保荐机构须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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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于20111114日发布了《关于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尽职调查工作的通知》(创业板发行监管函[2011]135号),要求保荐机构将创业板拟上市企业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信用信息纳入尽职调查范围。

根据《通知》的要求,保荐机构应当通过征信平台获取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的简单及明细版,并核查报告所载信息。需核查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受行政处罚情况、获行政许可情况、获认证情况、获资质情况、法院判决和执行情况、欠税情况、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住房公积金缴费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借款人财务情况、期末未结清信贷信息(余额)、未结清不良信贷信息、已结清不良信贷信息、当前对外担保及被担保情况、支付信用信息、质检通关及企业进出口监管信息等17项内容。

同时,发行人、保荐机构应将上述事项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逐项对照,分析两者间的差异并说明原因。此外,对查询结果与披露信息之间的差异是否构成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应该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如以上事项为非披露事项,发行人、保荐机构亦需分析以上事项中的异常情况,并说明异常事项为何产生、对首次发行申请又有哪些影响。

另外,《通知》还特别要求保荐机构基于上述分析出具“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信用信息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封卷必备文件。对于20111130日前申报的企业,保荐机构应在该企业上发审会前补交专项核查意见;20111130日后申报的企业,应在申报时提交专项核查意见。

目前,《通知》所要求的尽职调查仅针对创业板拟上市企业,就主板和中小板的拟上市企业暂时没有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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