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基金的主要优惠政策

作者: 陈芳、沙悦笛,中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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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中国创投基金快速发展,已经成为许多创新型小微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在税收政策和退出减持及锁定政策方面,创投基金相对于其他私募投资基金,享有更多的优惠。

陈芳 Catherine Chen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Partner Zhong Lun Law Firm
陈芳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税收政策: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文)相关规定,对于符合特定投资要求的创投基金,如其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满两年的,其投资额的70%,可由该创投企业或其投资人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55号文推出后,上述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也从此前财税2017年38号文规定的试点范围推广至全国。55号文明确规定,其所称创投企业既包括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和在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

长期以来,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的个人有限合伙人,能否适用20%的税率,一直存在争议,国税总局相关人士多次表示个人有限合伙人应按5%至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2018年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新的针对创投企业的税收核算方式,指出在55号文税收优惠的基础上,从2019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至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五年。鉴于上述会议内容的个税优惠以55号文的税收优惠为基础,其适用范围同时包含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和在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比较合理,但具体尚待相关细则出台予以明确。

沙悦笛 Sha Yuedi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Associate Zhong Lun Law Firm
沙悦笛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退出减持及锁定政策: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的规定以及上交所、深交所相应出台的减持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股份的总数分别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和2%,换言之,在一年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最多仅能减持4%,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最多能减持8%。

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4号)以及上交所、深交所相应出台的实施细则,对于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且符合条件的创投基金,根据对拟减持上市公司的投资期限的不同,一年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最多可以减持4%至1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最多能减持8%至24%。与其他股东相比,创投基金股东减持速度大大加快。

创业投资基金作为无实际控制人的首次公开上市企业的股东,还可以享受锁定期优惠。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证监会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根据证监会于2017年6月2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与《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标准》,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对于其由高到低合计持股达51%之列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投基金股东,其锁定期为一年。上述锁定期优惠以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为基本前提,且应向保荐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符合上述标准的,由保荐机构向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业协会目前尚未就基金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发布明确的区分标准。在区分标准出台之前,建议基金管理人尽可能选择将新设立的私募基金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以争取享受优惠政策的机会和可能性。对于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其他类投资基金的,根据我们的了解,目前协会暂不允许将其变更为创业投资基金;如果该基金满足在发改委备案“创投投资企业”的条件,为享受税收优惠之目的,也可以在发改委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芳、律师沙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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