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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赴境外投资企业从未像现在这样被注满了动力。监管部门究竟采用了哪些方法加速中国企业驶向海外?作者:李俊辰

果说中国是一辆赛车,那么它正急速转动着车轮向海外飞驰,奔向投资目标。中央政府机构近期修订了监管规定,大大降低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难度,并且使中国企业的海外架构能为其境外并购提供更强动力。所有这些措施都能为中国经济目前正隆隆作响的海外并购引擎增添燃料。

多方面的原因共同促使中央政府点燃企业开赴海外的雄心。“随着中国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需要产业升级和技术提升;中国境内市场的容量也日益饱和,中国企业需要走出去拓展市场,”国浩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管理合伙人管建军说。

“再者,中国企业经过多年发展也越来越成熟,比以前更有实力在国际市场竞争。第三,国家的外汇储备和企业的资金实力也比以前更加雄厚了。”

继国务院发布新的投资核准目录之后,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都先后修改了他们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机制,取消了对许多投资项目的核准要求。

“今年到目前为止,并购市场资讯(Mergermarket)数据显示,我们已记录的境外交易数量距离2013年的160项交易只相差30项……此外,投资目的地超出亚洲范围的境外收购比例目前为止较去年高,”并购市场资讯全球调研编辑Kirsty Wilson说。“政府颁布的减少对境外收购监管阻力的新规定,以及中国企业冲出亚洲进行交易的自信心,都可能是中国境外并购活动日益增加的推动力。”

中国企业境外并购-优秀国际律所(排名基于交易金额)

Top international law firms for China outbound M&A deals (by value)

排名

Ranking

律师事务所

Law firms

金额

(百万美元)

Value (US$m)

交易数量

No. of deals

1

文森·艾尔斯律师事务所

Vinson & Elkins

11,100

3

2

年利达律师事务所

Linklaters

10,251

8

3

富而德律师事务所

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

8,913

5

4

高伟绅律师事务所

Clifford Chance

8,446

6

5

Marval O’Farrell & Mairal

6,847

2

6

世达律师事务所

Skadden Arps Slate Meagher & Flom

6,370

8

7

威嘉律师事务所

Weil Gotshal & Manges

6,335

4

8

AZB & Partners

6,300

2

9

佳利律师事务所

Cleary Gottlieb Steen & Hamilton

5,210

2

10

Gianni Origoni Grippo Cappelli & Partners

3,368

2

11

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 Shearman & Sterling

3,093

3

12

NautaDutilh

2,847

1

13

凯明迪律师事务所

Chiomenti Studio Legale

2,814

2

14

美迈斯律师事务所

O’Melveny & Myers

2,742

5

15

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2,718

5

基于2013年8月29日至2014年8月29日期间公布的交易

Based on announced deals between 29 August 2013 and 29 August 2014

资料来源:并购市场资讯 Source: Mergermarket

管建军表示,整体而言,中国目前在西欧、东欧、拉丁美洲和东南亚的投资都比较活跃。“在欧洲,中国在技术先进的高端制造业比较活跃,在德国、波兰等国家都有投资。这是因为德国及其周边国家整体技术领先于中国的很多企业,收购可以获得相对先进的技术,以及对方的工厂和设备,”他说。“在拉美和东南亚,由于这些国家的能源丰富,中国投资主要与电力、能源项目有关。同时,中国与中亚、非洲国家的合作也越来越多。”

管建军 Charles Guan 国浩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 上海 Managing Partner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管律师还说,大型的民营企业也早已开始在海外布局。“比如,网络技术相关的中国企业在日本、韩国甚至是美国都有自己的投资和收购。”

国家外汇管理局也颁布了新的规定,使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经常使用的特殊目的公司(SPV)结构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离岸法域似乎是中国境外并购活动的一个重要通道。根据已公开的信息,“2014年上半年,离岸法域作为一个整体在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活动中有相当重要的分量,分别约占总量和总额三分之一的交易是通过离岸法域完成的,”毅柏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合伙人李玉燕说。

李玉燕 Judy Lee 毅柏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香港 Partner Appleby Hong Kong

“在毅柏业务覆盖的各个离岸法域,我们对中国投资的分析显示,中国公司作为收购人在2014年上半年共参与了51项在离岸法域进行的并购交易,”她继续说。其中两笔引人注目的交易项目分别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等投资者对中信泰富价值51亿美元的收购交易,以及Giant Investment对巨人网络集团价值30亿美元的收购。

普华永道于八月发布的报告显示,2014年上半年,民营企业在中国海外并购活动中继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有企业的海外并购活动增速则不及民企。电信、高科技、房地产等行业是民企海外并购的专注领域。

“民营企业已经在改变着中国境外并购活动的格局。近来,有越来越多的境外并购活动由民企主导,这些交易是出于纯商业动机而非政治或国家战略目的,而且民企现在从国际银行那里获得并购融资,而不是依赖国有银行的支持,”普衡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合伙人林慧文说。

“随着中国继续放宽监管机制、鼓励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未来,中国民营企业在全球并购交易中的参与程度只会继续上升,”林慧文说。

林慧文 Vivian Lam 普衡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香港 Partner Paul Hastings Hong Kong

观韬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徐玲说,民营企业在跨国并购中的决策更市场化,在回避政策风险上较国企有优势。“但较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实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弱。因此,国企与民企,究竟何者将在未来的海外并购市场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还有待时间进一步的检验。”

有一件事是确定的: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具有海外视野的中国公司都需要跟上中国监管规定的巨大调整。

新境外投资规则

国务院于2013年12月2日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新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取代了先前的2004年版目录。目录颁布后,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都做出响应,分别修改了各自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监管规则。

发改委颁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自2014年5月8日起施行。

安杰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郑曦林表示,国家发改委对境外投资的监管政策已由核准为主转为备案为主。根据新办法,中方投资金额为10亿美元以下且不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或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只需满足备案要求。

“因此,实践中,绝大多数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都将属于备案管理范畴,”郑律师说。“[新办法]不再要求申报单位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只需按规定填报备案表格及必要的附件,大大节省企业准备申报材料的时间和成本。”

在符合备案资格的境外交易中,发改委允许那些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地方企业项目可以向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新办法把更多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地方监管部门,有助于提高境外投资监管审批程序的效率,”林慧文说。

林律师表示,简化后的审批程序有助于中国公司在平等的条件下参与竞争。“例如,在招投标情形中,时间把握和交易的确定性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由于中国收购方必须接受冗长的监管审批,其投标方案可能会对出售方失去吸引力,”她说。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资深律师姚坚认为:“较之大型交易或绿地投资,小型至中型的并购交易,不论是公开还是非公开的,都会是主要的受益者。大型交易仍然要接受审批,而对绿地投资而言,审批时长无关痛痒。”

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常驻上海的管理合伙人徐国建认为,民营企业将会从新法规中获益匪浅。“简化普通海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将会大大降低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的成本。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的审批往往会比国有企业更加困难,然而新的法规将会帮助民营企业”他说。

但不确定的因素仍然存在。“所有的新规定都可能使境外并购的程序变得更精简,不过一如以往,问题的关键在于执行,”欧华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郭杰提醒道。“然而,新规定还是为相关部门留下了不少空间,在他们认为有必要时,监管部门依然能坚持自己的意见。”

例如,来自安杰的郑曦林说:“国家发改委并未附上敏感国家和敏感行业具体的名单……即意味着备案的范围并不明确。”因此,他认为:“相关主管部门修订的境外投资规定就核准和备案的范围应做出更加明确的设定和解释。”

郑曦林 Zheng Xilin 安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北京 Partner AnJie Law Firm Beijing

商务部也采取了行动。该部门颁发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将于10月6日起生效。与发改委的新规定类似,商务部也大范围取消了对境外投资的核准要求。

嘉源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宋雅新发现,根据2014年商务部《办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不再列为商务部境外投资审批的前提要求。“因此,根据[我们]对该项规定的一般理解,商务部审批和发改委审批可以同时进行,”他说。

与发改委类似,嘉源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律师孙洁介绍说,仅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需取得商务部的核准。其他境外投资项目全部由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虽然中国公司可能会受新规定刺激掀起又一轮投资潮,但他们必须以谨慎为上。“一些境内企业团队缺乏国际化经验,过分依赖于被并购企业的国际化能力及运作平台,[因此]可能会导致即使成功实现并购,也无法实现并购目标,从而陷入投资失败的困局,”来自观韬的徐玲说。

“因此,境内主体在实施并购之前,务必明确并购的目的及市场定位,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在收购的同时制定对目标公司的整合策略,切忌盲目跟风并购,”她告诫说。

特殊目的公司(SPV)

安睿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合伙人昃杰表示,大部分中国公司境外并购时都需要用到SPV。“税务安排和投资保护是在设计跨国并购架构时需要考虑的两大因素,中国目前与不少国家,例如美国和一些非洲、拉美国家,还没有签订双边税务协定或双边投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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