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仲管理投资金融争议的经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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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仲裁委员会(北仲)从成立至今,投资金融类的案件受理量呈稳步态势。2011年北仲共受理投资争议类案件135件,占全部案件数的9.2%;2012年共受理投资争议类案件128件,占全部案件数的8.7%。连续两年的受理数量均位居北仲各类案件的前五位。

从北仲处理纠纷的实践中分析发现,仲裁的如下特点与解决投资金融类争议的需求非常契合:

专家断案。当事人可选择熟知行业惯例和发展前沿的专家仲裁员,业内人士对金融创新产品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尊重当事人商业安排和市场需求。仲裁庭的专业性保证案件处理过程不会机械地适用法律。在充分尊重客观事实的情况下,仲裁庭兼顾了投资金融行业的惯例。据不完全统计,北仲现有投资金融领域的中国籍仲裁员78人,外国籍仲裁员31人。

高效。仲裁的审理程序和一裁终局制度从时间上保障了当事人权利的快速实现。截至2012年年底,北仲审结的案件从组庭到结案的平均时间为96天。

节省纠纷解决成本。投资金融案件平均标的大,北仲相比其他国际仲裁机构仲裁费用收费低廉(按照北仲的收费办法,标的为1亿元人民币的案件,仲裁费仅为487550元人民币),同时可根据案件情况支持律师费等实际产生的费用,可大大节省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

保密。不公开审理保证仲裁立案、审理、结案都是保密的,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信息,保持股价和财富的稳定。

灵活。仲裁在程序上给予当事人更多选择权,仲裁庭在法律的适用上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北仲近年受理的投资金融案件中,涉及海外投资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数量和标的额比重有较大幅度增长。以下,将从北仲仲裁规则和程序管理实务的角度,分享管理涉华仲裁案件的经验,并为企业法律顾问和纠纷法律顾问提供建议。

ddpic共同选定仲裁员

投资争议案件中的股权投资和不动产投资争议等案件,相较于其他类型的案件,一份合同中可能会涉及多个合同主体。当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时,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应当共同协商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自最后一名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能就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任指定。实践中,多个申请人或多个被申请人未按期共同选定仲裁员的情况非常普遍。

仲裁条款

关于仲裁条款的起草,由于投资金融类案件存在两个以上合同主体的情况较多,实践中仲裁庭发现,很多此类合同的仲裁条款载明的都是“……若双方之间发生争议,应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如果提请仲裁时,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中涉及合同核心交易之外的其他合同主体(如股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受让方和目标公司),被申请人会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对仲裁程序管理的效率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仲裁条款内容的起草,避免词句的歧义、避免为提请仲裁设置前提或障碍。

期限性权利

北仲仲裁规则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各项期限性权利作出了特别规定,如选定仲裁员的期限是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日、答辩期和提出反请求期限是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45日。当事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期限性权利逾期行使的,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应该认真研究是否会产生失权后果,比如逾期或过分迟延提出反请求,可能会面临不予受理的风险等。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北仲仲裁规则规定,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从北仲的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也可以从仲裁员名册外选择仲裁员。同时规定,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调解失败后,允许当事人以担心调解影响仲裁裁决结果为由更换仲裁员。这些规定都赋予了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

作者:张然,北京仲裁委员会办案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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