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互联网医疗行业展望

作者: 姜涛,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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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形势下,互联网医疗满足人民群众的就医需求,降低人员跨区域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与时间成本的优势日益凸显。鉴于此,国家及各地陆续出台了相关文件,互联网医疗行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2020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先后发布了三个文件,就疫情防控中的互联网医疗建设提出相关要求:

(1)2月3日发布《关于加强信息化支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提出在加强信息化支撑疫情防控工作中,要“积极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规范互联网诊疗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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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 涛
植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2)2月6日发布《关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专门就互联网诊疗咨询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发挥与组织建设提出相关要求,并明确要通过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平台、动员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利用多种方式引导人民群众利用互联网诊疗等措施科学组织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

(3)2月17日发布《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服务管理 满足群众基本就医需求的通知》,再次强调要按照6日发布的前一通知要求,有效开展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加强线上就医指导,发挥“互联网+医疗”的优势作用。

其后,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于2月26日发布《关于开展线上服务进一步加强湖北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针对湖北省疫情防控工作,提出要加强远程医疗服务,搭建远程会诊平台,规范网上诊疗服务,充分发挥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的独特优势。

除了上述对互联网医疗建设的宏观政策外,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在3月2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针对互联网医疗的医保支付的具体问题,明确在疫情期间,对于符合要求的互联网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线上复诊服务,各地可依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而在该国家层面文件出台之前,浙江、天津、江苏、上海、武汉等地已发布相关通知,表示在疫情期间试水将互联网诊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尽管上述文件提到了要加快、加强互联网医疗建设,客观上为互联网医疗行业创造了发展机遇,但基于诸多因素,互联网医疗行业是否能够获得常态化的政策支持与长远发展,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

前述各份文件均系针对疫情而特别出台,相关倡导、要求及意见均以防控疫情为根本目的,其有效期实际仅限于疫情期间。届时疫情过后,互联网医疗建设能否依旧获得政策支持,以及如何落实该等政策支持,都具有不确定性。

医疗行业由于其特殊性,历来为行政部门所重点监管。前述相关文件在倡导发展互联网医疗的同时,也强调了发展的规范化要求。根据2018年出台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必须依托医疗机构,且互联网医疗不得开展首诊活动。互联网医疗实质上被限定在线下实体医院的有限线上延伸的条框内,如何定位其他类型参与者在互联网医疗行业中的角色,探索与医疗机构合作共建平台之外的运营模式,激发多元力量推动互联网医疗行业发展,还受限于中国医疗体制改革的宏大命题。

无论如何,在互联网技术日益发展的时代,互联网医疗的优势日益凸显,互联网医疗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趋势必不可挡,但对于其最终的发展速度与方向,则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观察。

作者: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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