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收购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作者: 陈煜,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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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政府近几年陆续颁布一系列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社会资本正在不断地参与到医疗机构的并购、重组和改制活动中。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更多地受到政府鼓励,已经逐渐成为投资新热点。因医疗机构主体的特殊性,这类收购与一般的股权收购存在区别,律师应尽可能全面地掌握收购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陈煜 CHEN YU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Senior Associate East & Concord Partners
陈煜
CHEN YU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Senior Associate
East & Concord Partners

房产土地产权。许多医疗机构存在房产土地因建设年代久远、产权模糊的问题,通常表现为土地使用权证为举办人所有,房产证因此或同样为举办人所有,或因房地一体原则而尚未办理。而在医疗机构的财务账上,这些不具有房产证的房产建筑依然出现在固定资产清单之中并计提折旧。此外,部分医疗机构还存在一些自行建设的违章建筑,因各种历史遗留问题而保留至今并仍在使用之中。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律师应当实地走访了解医疗机构实际使用的房产,明确产权所属,并与医疗机构原举办人进行积极的沟通以办理房产土地的转让。

医疗设备产权。律师应当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取得医疗设备清单,梳理清楚各医疗设备的所有权情况:医疗机构购买的医疗设备,应取得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发票以及相应的配置许可证或使用登记证;租赁及融资租赁的医疗设备,应取得相应的租赁协议或融资租赁协议,并核查租赁费用支付情况。医疗机构还可能通过合作投放的方式对医疗设备进行占有及使用,律师应通过合作投放协议了解合作投放的实质从而明确医疗设备的权属。此外,重大设备是否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年检、审核,医疗设备是否存在抵押的情况也需要律师进行核查。

医疗资质证照。医疗机构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应具有相应的资质证照,因此律师需重点核查医疗机构资质证照方面是否存在合法性障碍。需要核查的资质证照主要包括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医院执业许可证、医院等级评定证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医院资格证书及相关协议、放射诊疗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辐射安全许可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开展专门诊疗活动所需具备的医师特别资格认证等。在核查医务人员的执业资质的过程中,还应特别留意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多点执业的情况。

采购流程合规性。医疗机构的采购主要包括药品采购、设备采购以及耗材采购。在药品采购的过程中,通常会存在二次议价的情况。二次议价是指医疗机构在实际的药品采购中并未按照省招标采购确定的中标价,而是私下与药品供应商再次议价,最终商议的价格比省级招标确定的价格要低。监管部门此前禁止二次议价。

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提出了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在全面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或已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地区,允许公立医院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进行采购。这条规定可以理解为医疗机构可以进行药品采购自主议价,即二次议价的禁令已经被放开。

尽管政策上已允许医疗机构进行二次议价,律师仍应当通过审查采购协议、访谈及穿行测试相结合的方式对医疗机构的采购流程进行核查,以确定医疗机构采购过程中的合规性,并着重关注返利、折扣、折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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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及仲裁的负面影响。医疗机构存在的诉讼、仲裁通常包括医患纠纷与劳动仲裁,这些可能会对医疗机构的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尤其在近几年,医患纠纷比较频繁,医疗机构容易因医疗纠纷而严重损害其社会形象和声誉,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收购成功的可能性。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可通过与医疗机构访谈及核查网络舆情相结合的方式,了解医疗机构相关的诉讼纠纷,并判断相关诉讼是否对医疗机构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应当调查医疗机构举办人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如医疗机构举办人存在相关情况,其又不具备执行能力,就会对医疗机构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还应通过网络舆情对医疗机构现在或曾经的核心人员是否涉及诸如受贿罪等刑事案件的情况予以核查从而侧面了解医疗机构的合规情况。

作者: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陈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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