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专利诉讼中的宪法因素

作者: Nico Vermaak、Jaco Theunissen,DM Kis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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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最高上诉法院(SCA)在2012年“希普拉制药公司诉安万特药品公司(Cipla Medpro v Aventis Pharma)”一案的上诉程序中负责案件的审理工作。该案涉及以安万特名义注册的南非1993/8936号专利的相关事项。

治疗行动运动组织(TAC)以中立方的身份介入该上诉程序。TAC认为,法院在决定是否准予安万特公司所要求的禁令时,应该将宪法因素以及公共利益等因素纳入考量范围。

临时禁令

安万特公司曾要求法院颁布一道临时禁令以阻止希普拉公司的专利侵权,涉及的专利产品为抗癌药物泰索帝(Taxotere),希普拉计划推广一种可替代安万特Taxotere的仿制药,其有效成份为多西紫杉醇(Docetaxel)。

Nico Vermaak DM Kisch律师事务所 专利部 高级合伙人 Senior Director Patent Department DM Kis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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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otere通过滴注法给药,方法是将两瓶分别装有Taxotere构成成分的药水混合在一起,然后将所得混合物注入生理盐水,通过静脉输液滴注至病人体内。安万特公司于2011年获悉希普拉已向医药控制委员会申请注册Taxotere的仿制药CiplaDocetaxel,并且希普拉还计划对该仿制药进行商业推广。CiplaDocetaxel的给药机制在很大程度上与Taxotere相似,包括用两个单独的小瓶包装,两小瓶分别标注为CiplaDocetaxel、CiplaDocetaxel溶剂,并在临给药前混合。安万特以此为由对希普拉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在安万特提出临时禁令申请之后,希普拉也对安万特之前的一项专利修改提出撤销申请。这两项申请在专利专员法院(the Court of the Commissioner of Patents)的初审阶段都被驳回,双方因此上诉至南非最高上诉法院。有关专利修改的撤销申请率先上诉,但以失败告终,本文在此不会对此作详细讨论。

不过安万特就专利专员法院拒绝禁令申请提出的上诉取得成功。

本案的独特之处在于:案件上诉至南非最高上诉法院后,一直以倡导更廉价药品为己任的活动组织TAC被允许以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的身份介入案件。

TAC反对授予禁令,其第一项理由基于南非宪法第27(1)条之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包括生育保健……”;而宪法法院已经支持这一条款的含义包括有权获得负担得起的药物。TAC认为,必须“透过宪法的多棱镜”来理解《专利法》,适当地平衡专利权人的权利和公众的宪法权利。

法院不为所动

但是法院并没有为该组织的建议所动。法院表示:“不需要TAC来教我们如何透过宪法的多棱镜理解法律。TAC说得不错,宪法第39(2)条的确要求法院在解释法律时应立足于‘促进《权利法案》的精神、宗旨和目标’,但并没有为改变既定法规的明确含义大开方便之门……既然已经承认专利权对于发明创造是不可或缺的一环,我看不出第39(2)条或宪法的多棱镜如何可以否定安万特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所以,TAC反对授予安万特公司禁令的理由并不具备严格的宪法基础的支持。

Jaco Theunissen DM Kisch律师事务所 专利部 高级律师 Senior Associate Patent Department DM Kis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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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强有力的理由

然而,南非最高上诉法院指出,TAC进而提出了更强有力的理由,即法院不仅要权衡诉讼各方的利益,还必须考虑更广泛的公共利益。

南非最高上诉法院详细研究了美国法院基于公共利益的理由而拒绝授予专利侵权禁令的大量判例,但是发现安万特/希普拉案在事实方面与这些判例均截然不同。

最高上诉法院认为公共利益没有受到重大影响,因此判定安万特公司胜诉。达致这一结论的原因之一是,安万特本身即打算推出一款价格更低廉的Taxotere仿制药,即Docetere,其价格只比CiplaDocetaxel略高一些。

法院在判决书第56段作了意义重大的陈述:“公众无从获得尚处在专利权期间的药物的仿制药是专利保护的正常结果,这适用于所有的案件。如果仅为挫败专利权人的合法独占权而拒绝授予禁令,在我看来,这是对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不过,基于案件事实,本案在任何情况下并不存在对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害。”

公众利益

因此,虽然在该案中公共利益因素并未构成反对授予临时禁令的理由,但可以预料,在将来的专利诉讼中,申请临时禁令将需要实质性的证据支持,来表明这种禁令不会对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Nico Vermaak和Jaco Theunissen分别为DM Kisch专利部的高级合伙人和高级律师

DM Kis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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